浅论祭奠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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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祭奠权的民法保护摘要祭奠权是身份权屮的亲属权的一项内容,其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安葬权、署名权、死亡事实、死者墓地知悉权、遗体、骨灰占有权、保持墓葬完整权等。我国现存的关于祭奠权保护的三种理论依据是:一般人格权保护说、亲属权保护说、民事习惯依据说。而在我国民事习惯为判案依据较为合理。祭奠权现存的有两种民申•保护途径,祭奠权被侵害后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关键词祭奠权一般人格权亲属权民事习惯。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之邦,中国人历來重视礼节,而祭祀之礼则是礼节之中最为庄重严格的。祭奠权在我国当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特别在农村,祭奠权的实际享有因以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为前提,因

2、而是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的重要标准,祭奠权通过立法规范化,有利丁•维护纯朴Z民风,进一步移风易俗,督促亲属间的抚养和扶助,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一、祭奠权的内容祭奠权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安葬权。安葬权的具体内容相当广泛,如墓地选址、刻立墓碑、送葬、人殓等。实践中,特别在农村地区,一个人的社会评价常常与安葬权挂钩,法律应当确认不赡养就无权安葬这一民间习惯的效力,使祭奠权以尽赡养义务为前提,从而促进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2、署名权。包括署生者姓名和署死者姓名两种方面的权利,前者要求在死者亲属名单(有的地区称为“丧牌”)或墓碑上署祭奠权人的姓名。3、死亡事实、死者墓地知悉权。祭奠

3、须以知悉死亡事实为前提,因此,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向祭奠权人及时通知死亡的发生和骨灰、墓地所在地。但对于不履行通知义务的知情者应作区别,依死者生前遗愿或为了祭奠权人利益而暂不告知的应认定为善意,不构成侵权,对为了自己利益如独占遗产而不告知的应认定为恶意,构成侵权。4、遗体、骨灰占冇权、保持墓葬完整权。祭奠权人对死者遗体、骨灰都有占有和保护权利,但遗体和骨灰不能分成若干份由大家来分享,因此常发生兄弟Z间、父子Z间相互争夺的情形。祭奠权人有权保护墓葬的完好无损,排除他人盗墓和故意破坏,农村常出现邻里积怨以至于掘祖坟、砸墓碑,对此种侵权认定为侵犯财产权、其他人身份权均不合适,可判定为侵

4、犯祭奠权。二、祭奠权保护的法理依据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多起祭奠权的诉讼案件,山于目前对祭奠权没有做出明文规定,所以对于此种权利的保护,主要有三种理论依据:一般人格权保护说;亲属权保护说;民申习惯依据说。(•)一般人格权保护说墓碑的精神利益中不仅寄托了对死者的悼念之情,还具有社会评价性。在墓碑上篆刻姓名的人表明了与死者具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因此有学者提出祭奠权应当可以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里面,认为这也止是主张此类权利的法律依据[]。“其他人格利益”这个概念,如果用准确的民法术语表述,应该是“一般人格利益”。它是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指那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像祭奠权作

5、为人格权益的具体表现,属于人格权范畴,可以归结概插在“其他人格权”的内容里面,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二)亲属权保护说联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不难发现行使“祭奠权”的主体与亡死者之间均存在特定的社会关系。该理论认为祭奠权以与死者具有特殊亲属身份关系而当然取得,任何与死者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都为祭奠权的主体。(三)民事习惯依据说以习惯作为判案的根据,这就是最后一种祭奠权保护理论。杨立新教授就认为,就祭奠权而言,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时候,应坚持以民申习惯作为判案的根据。以民事习惯作为判案的根据,基本上能回应各类型的祭奠权侵权案。(四)民事习惯为判案依据的合理性分析以上三种保护理

6、论依据各自并不冲突,且都有各自的优势与缺陷。但针対我国现状,笔者认为运用民申习惯进行裁判比较适合我国的祭奠权保护。首先,习惯是弥补法律疏漏的客观需求。我国民法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比较充分,相比Z下,对身份权的“关注”较少。而习惯可以填补成文法的僵化及滞后的缺点。习惯源于人们的共同意识,是人们长期养成的生活方式。因此,习惯的运用更容易获得最广泛的同意。其次,充分利用习惯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源泉,也是生效裁判得以实现的保证。这种强制力需要冇足够的人力、物力做后盾。但国家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处处依靠法律必然会使人力、物力

7、增加,造成司法困难。而习惯是山当事人内心的信念及社会舆论来保证实现的,当习惯受到司法尊重时,司法裁判就会被社会内化,不需要国家强制力就能得以执行。反之则会遭遇阻力,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三、祭奠权的民事保护路径我国法律对祭奠权未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对祭奠权的保护无法如权利保护那样作出合理的预期。但是,大多数判例都从实体上支持了原告关于祭奠权的诉讼请求。目前,对祭奠权这一法益保护主要有以下两条路径:(-)以保护权利为名实现保护祭奠权这一法益的冃的通过规则实现法益的侵权法保护,就是将法益类推为相关权利加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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