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刑法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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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刑法理论问题:受贿犯罪在当前社会政治、经济领域中是发案率较高的一类犯罪。收受贿赂与实施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往往联系在一起,而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实施往往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对这种情况,是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以及如何处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疑难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受贿;谋取利益;数罪  :D92:A:1009-0118(2011)-05-0-02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在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时,由于所谋利益本身

2、的非法性(通常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除涉及受贿罪外,还可能关联另一个犯罪,如税务人员收受财物不征、少征税款便涉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或者司法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在刑事案件中徇私枉法,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枉法裁判。由此产生了受贿关联行为罪数问题的讨论。对此种情况究竟以一罪论,还是应该以数罪论,不仅关系到如何正确执行法律规定,更关系到对犯罪人的正确定罪处罚。  收受贿赂同时又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类犯罪中相当普遍,凡在渎职罪刑法条文中包含有徇私舞弊的犯罪中皆可能存在,其中的舞弊是国家机

3、关工作人员的渎职性行为,而其中的徇私则包括收受财物性的徇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身构成了犯罪,该如何处理?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与其他罪数罪并罚?对此,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两种对立的理解:有人认为应当以一重罪处断。理由是此种情况应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断。支持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即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前三款行为包括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和滥用职权)。而且由于该款属于注意规定,因此,对于所有的国家工作

4、人员收受贿赂,从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都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另有人认为,此种情况下,由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新的不同于受贿罪的法益,可以在其他的罪中给予评价,构成了另外一个新罪,因此,应该实行数罪并罚。[1]这一问题的论争深层次的原因存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刑法理论解读之中。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学理评析  学术界对此存在三类观点:(一)客观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但事实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构成受贿罪;同时认为,为他人谋取

5、利益是否已经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处理。两高《解答》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有‘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2]显然,此观点主张谋利行为;(二)主观说,即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货币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一种默契。[3]就行贿人来说,是对受贿人的一种要求;就受贿人来说,是对行贿人的一种许诺;(三)通说(新客观说)的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下列情况:1、许诺而尚未实际进行;2、着手而尚未谋取到利益;3、已经为他人实现利

6、益。根据新客观要件说,为他人谋取利益仍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但对其内容重新界定,即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承诺,而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也是一种行为。[4]  刑法的解释应当围绕刑法的目的,阐释法律疑义,尽量涵盖实质上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当然,解释不得违背基本的观念,在刑法文本之外进行阐述,否则就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就受贿罪而言,其保护法益(客体)为职务行为廉洁性,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本身包含着主观色彩的谋取,但是表现为客观行为才可以加以确立以及体现主观恶性。而谋利行

7、为进程并非必不可少的,故不影响既遂,即渎职属性不影响本罪,而收受贿赂才反映出社会危害。首先,索取型受贿与收受型受贿,索取型虽然不排斥“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往往与利用职务之便刁难他人而非“为他人谋取利益”联系在一起,然而收受型受贿总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相关。其次,主观说符合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以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当确定“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时,就意味着“为他人谋取利益”会影响能否成就受贿罪既遂。最后,主观说能够很好地解决事后受贿问题。事后受贿的,只要认识到财物系先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

8、利益的对价这一点,即充足受贿罪之主观要件,构成受贿罪。  二、罪数的判断  罪数的判断标准是罪的个数,而罪的个数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判断标准,具有一个犯罪构成的行为为一罪,具有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为数罪。一个犯罪构成只能有一个行为,数个犯罪构成必然有数个行为。  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表面上看似乎存在两个行为:即收受行为和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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