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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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摘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受贿罪法定刑的规定,是在总结各个时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总的来说,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法定刑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同贪污受贿犯罪作斗争的实际,但从进一步完善法定刑的立法来看,还有些问题值得

2、认真的研究和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的特点是: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贪财图利的犯罪活动。这类犯罪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及职务行务的廉耻性,破坏党和政府的声誉。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条件,如何看待“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类型,犯罪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认定,都是本文中要探讨的问题。关键词:受贿罪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3、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的特点是: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贪财图利的犯罪活动。这类犯罪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务的廉耻性,破坏党和政府的声誉。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不应该成为一般受贿罪的必备条件?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好这一必备条件?在反腐败斗争中既不能放纵狡猾的犯罪分子,也不能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是一个函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一、如何看待“为他人谋取利益”首先,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其构成要件问题上存在不同看法。大多数学者认为,为

4、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之一。从理论界的学术论文、论著、教科书看,绝大多数作者认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三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的,它们有机统一,组成了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持以上观点的作者,又把想不想为他人谋利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受贿罪和诈骗罪的根本标志。这样,“为他人谋取利益”又是一个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究竟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条件?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这一要件,是作

5、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规定的;二是从理论上讲,应当归入何种要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确实是作为客观要件规定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人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为他人谋利益”虽然是指行为,是客观要件,两高《解答》对此所作的解释是:“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根据这一解释,为他人谋利,不论是否实现,都是受贿罪的行为,是客观要件。这一解释是符合刑法原意的,没越出法条范围,问题是在于把为他人谋利列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否科学。还有一种行

6、为,受贿人是否他人谋利益并非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只要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我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无论把它作为客观要件或是主观要件,都与设立和追究受贿罪不相适应,都不利于打击当今国家工作人员中最为腐败的一种犯罪,因为(1)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本质相矛盾,众所周知,受贿的实质是以权谋私,即凭借自己的职位,职权地位产生的特定的制约关系或影响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仅这一点就是以充反映出行为人对职务权力运用的兼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坏政府的威信。构成职务上的腐败行业,并不在于是

7、否因受贿而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否,以及谋取什么利益,就若索贿一样,只能成为影响受贿危害程度的一个因素,不能改变受贿的本质,无论是1988年的《规定》,还是1989年的司法解释及1997年的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对本质相同的行为却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模糊了它们本质的一致性,从立法技术上讲,是不太科学的。受贿罪最为本质的东西应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受到侵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即使不为他人谋利益,这也是对公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实际上,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不但可以更深刻地反映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也不影响人们对受贿罪的权力与利益交易

8、的传统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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