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妍)论受贿罪中的_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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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与行法1232006.06法学论坛!!!!!!!!!!!!!!!!!!!!!!!!!!!!!!!!!!!!!!!!!!!!!!!!!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穆妍(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摘要:在刑法理论界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直有争议。本文认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

2、的认定要件之一,这种立法形式对于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极为不力,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因此应当将此要件从法条中去除。关键词: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中图分类号:D924.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6)06-0123-03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罪的立法初衷。因此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在受贿罪中的地位引起学者们很大的争议。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条文的字面意思来看:在刑法理论界,对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谋取利益”存在两

3、种主要不同的理解:第一,指承诺为他那么就整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说,究竟如何定位,人谋取利益,而不要求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实这一直是刑法学界的争议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三施和结果的实现;第二,指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方面的论述,得出应当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受贿罪为,但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结果的实现。[3]第一种观中去除的结论。点换一种说法就是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一、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属性的理论争议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作为客观要之间货币与权力相互交换达成的一种默契。就行贿人件规定的《

4、。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利来说,是对受贿人的一种要求;就受贿人来说,是对行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贿人的一种许诺或者答应。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为他人谋取利受贿人的一种心理态度,属于主观要件的范畴,而不像益”,显然是指行为,是客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通行观点所说的那样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这是主观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要件论的主要观点。[4]第二种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两高《解答》)对此所作的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所谓“为他人谋取

5、利益”,解释是“: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为他人谋取的是指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非法的利益或合法的利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1](p298)根据这一解益,这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一个交换条件。[5](p692)释,“为他人谋利益,不论是否实现,都是受贿罪的行有的学者认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是客观要件。”[2](p150)这一解释是符合立法原意的,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行贿人主动交付的财物没有越出法条的范围。但是,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将其来之不拒,或消极、被动地接受,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对于打击受贿犯罪行为进行了贿人谋取

6、利益的行为。不管所谋取的是非法利益还是限制,例如某人收受贿赂,但并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正当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至少要有为行贿人谋为,在这种情况下,便不能定受贿罪。那么这种收受贿取利益的行为,无此种行为即便是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赂的行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制裁,也背离了设立受贿财物,也不能构成受贿罪。”这种观点又被称之为“行为收稿日期:2006-01-05作者简介:穆研(1978—),吉林辽源人,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政与124行法2006.06法学论坛说”或“旧客观要件说”。关于这种主观目的的取证非常困难,除非受贿人主动除了这两种主要观点以外,还有学者提出了所谓承认,否则无

7、法把握其是否具有受贿的主观目的。第的“许诺说”,即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是许三,如果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那么对那种只想收受财物而不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人示的,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也就是说即便的行为,就不具有受贿罪的犯罪目的,也不具备犯罪构是答应行贿人为其谋取利益,但并未做出具体行为,也成要件。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按受贿既遂处理的,可以作为受贿罪来看待。这种说法也可以称作主客观同客观要件论一样,这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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