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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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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动型受贿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解读:针对我国立法者在被动型受贿中坚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从而为查处和追究受贿现象人为设置的法律障碍,最高人民法院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的形式拓宽了被动型受贿罪的打击范围,通过对当前“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同学说进行梳理和分析后发现,旧客观要件说无疑是最忠实于立法原意的,因此,在刑事立法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和罪名体系做出进一步完善之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而前述《纪要》所持的许诺说不但难以实现。而且其所持的主观说实质
2、上是以类推的方式,将主观意思“明知”类推为客观行为“许诺”,无疑是对罪刑法定的最大讽刺,并且也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相互冲突,为此,应废除该纪要,在旧客观要件说基础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适当扩张解释,使之适应当前打击日益高发的受贿现象的需要,同时,面对我国立法者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导致“受贿罪”圈收缩后所形成的真空地带,主张抛开受贿行为侵犯公务行为廉洁性这一客体之限制,凡符合相关犯罪构成的,则以相应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则交由党纪、政纪或行政处罚调整。 关键词:受贿罪;被动型受贿;类推;利益要件
3、;诈骗罪 :DF636 :A :1002-3933(2010)04-0185-05 随着我国社会初步实现从传统的一元化社会向当代政府、市场、社会三元社会的转变,我国刑法中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张,体现了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与我国社会结构三元发展变化的协调与一致。同时,对于被动型受贿罪是否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虽然理论界常有取消的呼声,而且相关国际条约以及各主要国家的立法中无相应规定,但我国立法者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为所谓“与国际接轨”而修改刑法,从而为查处和追究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受贿现象人为地
4、设置了法律障碍。为了尽可能以司法手段对这些受贿现象予以打击,最高人民法院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形式出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实践标准,本文拟从罪刑法定的视角予以反思,以求为被动型受贿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适当的司法解读。 一、被动型受贿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属性的理论争议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性质,向来是受贿罪适用中的争论焦点。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为索贿成立受贿罪的必备要件,1985年“两高”的有关司法解释作了肯定回答。1988年全
5、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受贿罪的罪状细化,将“索取他人财物的”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作并列表述,意在强调索贿成立受贿罪不必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1989年“两高”《解答》对此作了确认。新刑法受贿罪的罪状予以沿用,因而现在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仅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备要件,而非索贿成立受贿罪的要件,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已达成共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也明确规定,索取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
6、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法律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未作出规定,刑法学界对此一直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在肯定说中又有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说之分。其中,客观要件说还有所谓旧客观要件说与新客观要件说之别。旧客观要件说认为,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利益,这是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一个交换条件,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或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至少必须要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无此种
7、行为即便是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也不能构成受贿罪。这种观点又被称之为“行为说”。“新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许诺。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结果,这种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甚至还可通过第三人间接作出。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际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在收受贿赂的之前、当时还是之后,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该:针对我国立法者在被动型受贿中坚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从而为查处和追究受贿现象人为设置的法律障碍,最高人民法院以《全国法院审理经
8、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的形式拓宽了被动型受贿罪的打击范围,通过对当前“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同学说进行梳理和分析后发现,旧客观要件说无疑是最忠实于立法原意的,因此,在刑事立法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和罪名体系做出进一步完善之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而前述《纪要》所持的许诺说不但难以实现。而且其所持的主观说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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