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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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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取型受贿罪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2、第1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却故意为之。犯罪的目的,是取得他人的财物。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其犯罪构成而言,受贿罪在客观上有两种表
3、现形式,一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即索取型受贿罪;一是行为人被动接受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即收受型受贿罪。索取型受贿罪与收受型受贿罪的唯一区别就是收受型受贿罪必须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而索取型受贿罪则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即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的就构成该罪。对于索取型受贿罪是否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无论索贿还是受贿都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 一种意见认为,索贿行为不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
4、索取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结合多年的办案实践,笔者认为:索取型受贿罪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 其一,索取型受贿与收受型受贿均为受贿,它们侵犯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只是手段形式不同,并无质的差异。所谓索取型受贿,是指行为人在他人有求于己的时候,主动要求对方向自己交付财物或其它财产性利益,并以此作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交换条件。众所周知,任何职务就其本身而言,不可能自然具有索取他人财物的功能,也就是说,索贿人不可能利用其职务本身,直接取得他人财物,只能凭借自己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
5、此作为交换条件,要求对方提供财物,才能得以取得财物。索取型受贿罪与收受型受贿罪,在本质上并无二致,二者都是以权易利的渎职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行贿人与受贿人进行金钱与权力相交换的条件,离开了这一交换条件,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交易就无法进行。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亦应是索取型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 其二,“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索取型受贿罪与其它犯罪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何谓索取型受贿罪?所谓“索取”,可能是索要,也可能是勒索。前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当事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而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后者则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暗示
6、: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当事人给他送财物。当受贿采用勒索方法时,它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利用了职务之便。简言之,索贿型受贿罪中包括利用职务之便勒索。纵观索取型受贿罪不难看出,索取人与被索取人之间之所以能够“成交”,其关键仍然在于索贿人借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利益作为“回报”。如果把“为他人谋取利益”排除在索取型受贿罪之外,那么受贿人的索取就成了一种纯粹的非法勒索行为,就与非法强索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敲诈勒索罪划不清界限,反映不出索贿人与被索贿人之间“投桃报李”的关系。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
7、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与索取型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索取财物,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向别人索取财物时,两罪就出现了交叉。如何正确区分两罪,关键点是:一、被索取人是否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利益。如果是被索取人为了要求索取人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索取人以此为条件,向被索取人索要财物的,应以受贿罪处理;如果被索取人无求于索取人,索取人是抓住了被索取人的一些隐私、把柄而要求被索取人交付财物的,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二、被索取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索贿虽然是由索取人提出的,但被索取人是自愿交付财物的,因为被
8、索取人实际上希望满足索取人的愿望后,使其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而在敲诈勒索罪中,被勒索人是不自愿的,是由于害怕被揭露隐私或者害怕索取人的其他不利自己的行为而被迫交付财物的 由此可以看出,索取型受贿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所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人向被索贿人索取财物的代价,是以为被索贿人谋取利益为交换条件的。而敲诈勒索,则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财物的取得与谋利毫无关系。这就表明,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索取型受贿罪主客观上的必备要件,易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综上所述,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索取型受贿罪
9、的构成要件是现实所需,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适当限制对受贿罪的处罚范围,以体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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