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罪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中心

刍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罪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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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罪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中心  我国刑法学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上颇有争议。原因在于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构成受贿罪,只需要行为人收受贿赂即可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中增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1997年刑法吸收了《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即“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一个必要要件。本文将从关于受贿罪的各国立法例、学者观点等方面进行梳理,进而提出应将“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规定从受贿罪罪状中予以删除的观点,盼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研究有所裨益。  一、关于受贿罪的立法体例

2、巡礼  对受贿罪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  一种是无论是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务地位促成且收受了他人财物,就构成受贿罪。这一种立法体例只为俄罗斯、新加坡、巴基斯坦、蒙古、印度等少数国家所采用。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90条规定:公职人员亲自或通过中间人接受金钱、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或财产性质的利益等形式的贿赂,从而实施有利于行贿人或其被代理人的行为(不作为),如果此种行为(不作为)属于公职人员的权限,或者公职人员由于职务地位有可能促成此种行为(不作为),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一般庇护或纵容或公职人员受贿从而实施非法行为(不作为

3、)的,构成受贿罪。这里所说的“实施有利于行贿人或者其被代理人的行为(不作为)”,实际上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  另一种是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通过职务地位的影响,为他人或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这一种立法体例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如德国、日本、韩国、奥地利、丹麦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等。如德国刑法第331条规定:公务员或者对公共职务特别负有义务的人员就其职务活动为自己或者第三者要求、使被约定或者接受利益的,处三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第332条又规定:公务员或者对公共职务负有义务的人员就其已经从事或者将要从事的职务行为和因此侵害了或

4、者可能侵害其职务义务,作为回报,为自己或者第三者要求、使被约定或者接受利益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自由刑。其中第331条所指的就是为他人做了职务上应该为的事项的情形,第332条规定的“侵害或者可能侵害其职务义务”,指的就是为他人做了根据职务要求不应该为的事项的情形。从德国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设置方式来看,就是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以上纵观各国或地区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很少有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的。  二、关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观点之争  刑法学界对受贿罪构成要件中是否应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观点,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  “否定说”认为,受贿罪构成要件

5、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应当取消。主要理由是:第一,众所周知,受贿的实质是以权谋私,即凭借自己的职权、职务、地位产生的制约关系和影响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仅此一点就足以充分反映行为人对职务权力运用的廉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构成职务上的腐败行为,并不在于是否因受贿而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否,以及谋取什么利益,只能成为影响受贿危害程度的一个因素,不能改变受贿罪的本质。第二,刑法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要件,严重影响对一些以权谋私者的刑事追究,不利于体现从严治吏的精神,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第三,受贿与接受馈赠,虽然都表现为财物的收受,但有本质区别,关

6、键在于该财物的收受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的。贿赂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公务人员在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务权力的衍生物,而且贿赂的轻重通常也是与职务权力的大小、可能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多少呈对应关系的。而亲友间的馈赠,则是建立在亲友关系基础之上的,是表达亲情友情的一种方式。区分的复杂性,不能成为坚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要件的理由。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法律规定了这一要件,大大增加了定性的复杂性,使得一些以权谋私者逃脱了刑事追究。  “肯定说”认为因为索取贿赂与收受贿赂都是受贿的客观表现形式,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渎职罪,其特点在于货币与权力的交易。正是在

7、这个意义上,才把收受的财物称为贿赂,把交付这种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规定为行贿罪,一并予以惩处。如果索贿人主观上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图谋,而是凭借职务上的便利,勒索他人财物,那就超出了受贿罪的范围,属于敲诈勒索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无论是索贿还是受贿,都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肯定说又有客观要件说(旧客观要件说和新客观要件说)和主观要件说之分。  旧客观要件说认为,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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