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银行的监管机制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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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银行的监管机制及启示

2、第1内容显示中 德国经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强劲发展,银行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德国严格而有效的监管确保了银行的职能得以实现。与其他行业不同,银行在德国受到严格的监管。这是由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银行体系在支付系统和储蓄调动与分配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银行业与其他各行业的联系十分密切,银行体系的疲弱将会威胁本国和国际金融的稳定,在信息不对称的银行信贷市场中,借贷行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难以避免的现象,道德风险弱化了银行的风险控制,逆向选择加大了银行不良资

3、产并削弱了资产的流动性,此外,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私人成本。为了保证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和金融稳定,管理当局对银行进行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一、德国银行监管的历史  为了对德国银行监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我们简单地回顾一下监管的历史,银行监管始于17世纪对具有发行纸币特权的私人银行的监管,其后开始了对公法银行的监管,但当时的监管范围和力度是很有限的,由于1869年颁布的《行业法》中行业自由思想的影响,实行全面的银行监管的设想并没有得以实现,而对抵押银行的监管则始于1899年。  20世纪初的银行危机

4、引发了对当时银行监管效率的讨论,并导致对银行监管的加强,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又有所放松。1931年再一次的银行危机促使了对银行实行全面监管,1934年颁布的《银行法》为全面实行银行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该法确定了监管机构和监管内容,要求依法建立联邦信贷监督局,为了协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该法规定了强制许可证制度和日常监管制度。  1939年对《银行法》进行了修订,有一段时间银行监管的工作转交经济部负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被分为东西两部分,在西部的美英法占领区《银行法》继续有效,并建立了银行监管特

5、别委员会,而在东部的苏占区则建立了社会主义的银行体系。  1962年1月1日生效的新的《银行法》规定了有利于联邦政府集中监管的模式,此前监管是分散的,主要由各联邦州负责,各联邦州也力图维持这种状况,经过多方讨论和争执,又回到了集中监管的模式上,此后于1976年和1984年对《银行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限制大额贷款业务的规定和双人领导原则,扩大银行披露信息的范围等。1976年以前联邦信贷监督局只有在掌握确凿证据或具有特殊理由的条件下,才能对银行进行特别审计,1976年的修订法扩大了联邦信贷监督局的权限,取

6、消了这一限制,联邦信贷监督局即使没有特殊理由也可以对银行进行特别审计。  二、监管主体  1.联邦信贷监督局  与许多西方国家不同,联邦德国最主要的银行监管机构不是中央银行,而是联邦信贷监督局,其总部设在柏林,联邦信贷的监管局局长由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政府的提名任命,联邦政府会听取中央银行对人选的意见,但中央银行不具有决定权。根据《银行法》第6条,联邦信贷监督局的主要任务是采取措施,消除对委托给银行的财产安全造成危险的、对银行各种经营业务造成危害的、对国民经济有负面作用的各种不良现象。  2.中央银行  德

7、意志联邦银行是依照《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而设立的中央银行,该法第2条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按公法设立的联邦直接法人。”它直接对国会负责,联邦德国是多元中央银行体制国家,在联邦和州都设有机构,它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理事会由联邦银行总裁、副总裁、各州中央银行行长和8名执行董事组成。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上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受政府的指令干预,是西方各工业国家中保持央行高度独立性的典型,在稳定币值方面具有重要职能。在历史上,德国深受1922~1923年和1945年两次恶性通货膨胀之灾

8、,马克对美元的贬值高达数百万倍,公众对通货膨胀非常敏感。中央银行在维护币值稳定方面上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中央银行也由此建立了自己的威望,中央银行认为,独立于政府是实现维护币值稳定目标的主要手段。中央银行行长蒂特迈尔(Tietmeyer)的看法是,没有一种稳定的货币,就不可能长久保持经济富裕和政治稳定。  在银行监管方面,它主要负责整个银行体系的日常监管,对银行呈报的月度报表发表意见并转给联邦信贷监督局,此外,它还参与制定自有资本和流动性等方面的规则。  联邦信贷监督局和中央银行在监管工作中既有分工又有协

9、作,重大的原则性问题由联邦信贷监督局负责,一般日常性的监管主要由中央银行负责,它们互通信息,互相协作,共同负责德国银行物监管工作。联邦信贷监督局局长可以参加中央银行理事会的会议,但是不享有表决权。  三、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监管  和其他多数国家一样,经营银行业务的必要条件是取得有关机构签发的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在联邦德国签发经营许可证的法定机构是联邦信贷监督局。如果以后银行的法律形式发生了变化,经营许可证必须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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