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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点问题-->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点问题Pickto:electronicbooksinrecentyearsistherapiddevelopmentofne,itappearstothetraditionalcopyrightanditsprotectionposedacerbchallenge.Discussionofmakingelectronicbook,entdisputesandelectronicbookcopyrightprotectionproblems.摘 要:电子图书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新型图书形式,它的出现对传统的著作权及其保护方式提出了尖锐的挑战。探讨制作电子图书的授权、网络出版的侵权纠纷及电子图书的著作权保护等问题。关键词:电子图书;网络出版;著作权关键进入21世纪前后,随着计算机、因特网等IT技术的发展,信息与知识的传播方式正发生着激烈的变革,其中,电子图书这一新型图书媒介形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尤为瞩目。电子图书的出现不仅给传统出版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而且给一些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这需要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士予以关注和探讨。1 制作电子图书是否需要取得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非公有版权作品的使用,除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之外,都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文献[2]的论述则清楚表明,法定许可一般不适用于网络数字作品,因此,对于纸介质图书的数字化复制是否需要取得授权的问题,要看这种复制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须取得的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因此有的学者[3]认为,图书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将作品加以数字化复制,无权干涉。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颇值得商榷。首先,如果仅仅为了满足保存版本的需要,图书馆实际上只需通过复印、缩微胶片等模拟复制手段就能够达到目的,而无须将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其次,如果作品被数字化复制,由于数字化作品具有极容易在网络上迅速传输和扩散的特点,在没有采取非常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即使复制者本人未直接将该数字化产品在网上传播,也是将他人财产置于危险境地的一种行为,因此显然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基于同样的理由,虽然“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但任何个人都是无权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的。目前一些免费电子图书下载网站为避免侵权诉讼,自己不直接制作电子图书,而是采用“网友扫描校对加投稿”的方式供应他人印刷版作品的电子图书。这种行为显然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个人的数字化复制属于非法行为,其制作的电子图书是未经授权的电子图书,网站提供这种电子图书的下载,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另一方面,电子图书制取得授权的方式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如果要求每本书都要事先签订授权的书面合同,在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上就会比较高,甚至可能极大限制正规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在贯彻《著作权法》的实践中,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按照图书出版的日期(例如超星电子图书馆不做最近半年出版的新书),原创、再现、演绎作品的不同性质以及原出版合同的不同约定,进一步区分不同的授权级别和采用多种多样的授权方式,如传真授权、电子函件授权甚至录音授权等,以支持新兴的电子出版事业的发展。2 网络出版的侵权纠纷如上所述,无论是商业机构、个人还是公益性的图书馆,对电子图书的制作都必须取得合法授权,而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电子图书的传播同样也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否则就是非法传播。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与电子图书有关的网络侵权纠纷呈不断增多的态势,且多集中在知名作家及其畅销书上,诉讼标的也越来越高。在侵权形式上,既词:电子图书;网络出版;著作权有原纸介书被非法数字化复制和传播的,也有网络数字化原创作品被非法印刷出版的。例如,2002年初,国家一级作家、四川省著名青年女作家母碧芳发现,美国、新加坡和国内的数十家网站未经她许可、未支付稿酬就在网上传播她的2部长篇小说《惑之年》和《无雨的日子》,她委托律师首批起诉其中的19家网站,诉讼标的高达240万元。目前该民事诉状已经获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又如,2000年5月,《榕树下》中文原创网站编辑在上海书城发现了一套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网络人生系列丛书”,未经授权擅自选用了《榕树下》取得独家书面授权的作品9篇,被侵权有著名网络作家陈万宁(宁财神)、季伟亮(JASCHA)、顾叙(Hecong)、施煜华(航云)等。《榕树下》在与侵权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诉诸于法律并最终胜诉。网络出版侵权现象往往给权利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势必严重影响我国电子图书产业的发展;因此,对有关著作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及其提高其创作积极性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合法读者获取和使用电子图书的正当权利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 网络时代电子图书的著作权保护 由于电子图书等数字信息在因特网上复制、传播的成本极低,因此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方式无法有效应对网络盗版行为,这是电子图书侵权事件普遍发生而又难以追究的主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必然有其新的特点,依据这些特点,著作权保护问题可归纳为3条,第一是靠技术手段,第二是靠成本约束,第三是靠法律保障。3·1 技术手段 由于电子图书复制成本接近于零,且具有使用权与所有权完全分离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若不对合法购买的电子图书进行加密处理,则非法复制和传播等侵权行为在所难免;因此,对电子图书附加权利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是著作权保护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目前,我国深圳百博电子图书(.bbook.)和方正阿帕比电子图书(.apabi.)都采用了较好的技术加密措施,通过收集和反馈授权计算机的硬件信息,实现下载的电子图书与计算机硬件的捆绑,而且应部分出版社要求还可在阅读器中限制文本内容的复制和打印,通过技术措施有力地保护了电子图书的著作权。3·2 成本约束 加大盗版复制的成本也是遏制网络侵权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这方面,超星数字图书馆(.SSReader.)和国家数字图书馆(.d-li-brary..)的经验很值得借鉴。这2个数字图书馆各有数十万册电子图书,网络上也早已出现了一些非法下载其电子图书的软件,但由于它们 -->分别以PDG和NLC扫描图像格式提供电子图书,该格式的电子图书虽然制作成本低廉,但比文本类格式所需要的数据量大很多,这就极大地增加了电子图书的网络传播和存储成本,因而大大减少了非法下载的次数,有效地限制了大量的小容量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网络盗版的可能性。3·3 法律保障 我国新颁布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比以前的相关法规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有比较大的进步,解决了不少有关电子图书及网络出版的著作权争议和疑难问题。如首次在法律上明文禁止对作品权利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破解行为,从而增加了侵权行为被起诉的风险;改变了复制侵权的举证主体,规定图书的复制行为是否合法,举证责任在复制者一方,而不是在著作权人一方:这就增加了复制者对侵权行为装聋作哑、瞒天过海的风险,加大了对图书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是,由于一些配套的法规,如新《著作权法》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著作权法》第58条说明“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 等,目前还迟迟没有出台,这难免给相关案件法律纠纷的审理以及新出版图书特别是畅销书的网络版权保护,都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因此,应在网络信息传播飞速发展的实践中,积极探索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和可操作的解决方案,不断积累著作权保护的经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相配套的著作权法规,为电子图书和网络出版进一步营造出一个健康有序的法律环境,以推动电子出版物的繁荣与发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