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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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极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但是网络无限的开放性以及交互性、无地域性等等给人与人之间消息传播的广泛性和迅速性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还对某些传统的利益主体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矛盾。网络环境也以其独特的结构和特性,使传统的作品存在及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著作权制度所构建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并且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而受到了很大的打击。网络中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也随之而来,时至今日,信息时代下,如何很好的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使用法律的方法为著作权的保护提供帮助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关键内容。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6.06.137 21世纪是一个以国际互联网为技术支撑的信息时代,研究表明人们越来越把工作、生活中更多的内容转移到了网上。网络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媒体己经渗透进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今天的社会,网络环境正在变得越来越复杂,而且从广泛的角度来讲,在互联网上进行流传的任何消息都可以成为著作权应该保护的客体。也正是因为如此使得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制度受到了互联网的强烈打击。现在网上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情况层出不穷,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怎样利用网络的公开性、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为著作权人、为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目前理论界对网络著作权进行研究探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之一。一、网络著作权内涵及特征顾名思义,所谓网络著作权其实就是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它是指人们以互联网为依托,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各种文学艺术的创造写作,这些互联网作品所享有的出版的权利、署上自己姓名的权利以及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等等。从深层次角度来看,网络著作权仅仅是对原来的传统著作权的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又一存在形式,它们两个之间在本质上而言,其实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但是网络无限的开放性以及交互性、无地域性等等特点,网络著作权也显示出许多与传统著作权相异的特点: 网络著作权具有开放性。与此不同的是,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具有排他性或独占性,从传统的意义上而言,著作权是专属于创造写出该作品的人所有,任何其他人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之前,不能对该作品进行任何的处分行为。但是互联网是开放的,对于任何人无论其在什么地方,只要可以连接互联网,互联网上的任何东西都是开放的。作为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表的作品,如果该作品没有设置任何的技术壁垒,那么任何可以连接互联网的人都可以在连接互联网的时候对这些互联网作品进行浏览阅读,甚至可以进行下载打印等等,而这些都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这也就让传统的著作权的排他性被严重削弱了。 网络著作权具有跨国性。而地域性却是传统著作权不可或缺的一大特性,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都是基于某一个地域内的法律才产生的,因而这个著作权也就仅仅只在这某一个地域内的范围受到应有的保护。也就是说只要超出这个地域的范围,其与该作品有关的著作权就不再受到这个地域内的法律的保护。与传统的著作权不同的是,网络著作权所依托的互联网具有交互性、无地域性等特点,这就使得人们无论在哪个地域内,只要他连接上互联网,就能够很容易地将他的网络作品经过互联网发表到另一个地域内的网站上。也正是因为这样,使得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的作品,很难对该作品的发表国进行确定,进而在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更难以确定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问题。也就是说网络使得著作权的地域性开始变得模糊。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表现形式网络著作权侵权有很多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本文主要从侵权主体方面入手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进行详尽的分析。根据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侵权的表现形式分为网络服务者的侵权、网络管理者的侵权和网络使用者的侵权。(一)网络服务者的侵权所谓网络服务者的侵权主要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对著作权的侵权、网络联线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的侵权等。所谓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网络向网上的使用者即用户提供信息的人,而这种侵权的方式主要是指网站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他人的作品或成果直接上传到网络上,提供给其它的网络用户,以便达到其下载或者浏览使用之功效。而网络联线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则相对更加的复杂和麻烦,并且在真正的侵权认定时要考虑的因素和方面也更多,即只有在ISP对侵权行为确实了解,并且是在知道了侵权的发生之后没有做出任何提醒和采取相应的措施,放任其继续进行,并且在技术或者其他方面对侵权行为进行协助时,才要其承担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社会文化论文《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 (二)网站管理者的侵权网站管理者的侵权也是依据其工作的内容及方式而衍生的,由于网站管理者的日常工作是编辑、制作和发布网站的信息,同时还肩负着对整个网站的综合方面的管理和治理。在整个编辑、制作和发布的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对著作权的侵权和侵害。例如,网络管理者在网上发布由其制作的汇编作品时,往往会选用某一话题的相关内容的已成作品甚至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忽视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则往往会引发著作权侵权的现象,从而破坏著作权人的权利的切实实现。(三)网络使用者的侵权 最后一个内容则是网络使用者的侵权,这也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著作权侵权方式,随着当今网络不断普及和发展,网络使用者越来越多,并且呈现出了日趋繁荣的状况,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由于网络使用者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其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往往会导致著作权人的权利的侵害。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来说,网络使用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他单位或者组织等。目前,网络使用者侵权行为主要呈现出以下三种表现形式:其一,网络使用者以商业和经营、利益为目的,在未取得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下载著作权人的作品。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往往会进行进一步的侵权活动即将下载下来的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下进行汇编并且发行。其二,则主要表现为对下载作品的无权修改和删除等活动。其三,则表现为侵权人故意破坏或者避开网络作品的技术保护的行为。上述三种行为均会造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虽然其行为方式不同,但是其均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尤其是其经济利益等,应该加以重视并防范。?三、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分析(一)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问题分析当前学界存在着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等三种观点。有学者认为过错责任原则符合补偿受害人和教育惩罚侵权人的双重目的,况且,倘若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制仅以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利于网络产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有学者认为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只能以被动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司法实践中很难发现和认定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人的身份很难确定,这就使得必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另有学者觉得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他们认为这样不仅有利于保证被告的辩护权,适当减轻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同时行为人在已尽正常注意义务适用他人作品的前提下而不追究其责任,符合民法的精神。 总之,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因而具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还尚存争议,需要重新审视和认定。(二)网络著作权侵权司法管辖问题分析司法管辖仍是当前网络侵权案件面临的一个基本命题。众所周知,网络具有全球性、交互性、实时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性,因而在侵权行为方式和侵权行为地确定上都不定相同。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人能够轻易的侵犯著作权人的网络著作权,从而使得侵权行为人在不同的管辖范围内作为。当然,源于侵权行为人的普遍流动性,仅以侵权行为地、当事人国籍等方式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并非易事,网络环境有诸多与现实环境相异之处,存在着许多不能有效克服的障碍,进而致使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难以确定。(三)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标准问题分析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希望通过起诉行为使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但执行法定赔偿标准难度大。因为我国2002年实施的《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4、25条规定的侵权法定赔偿标准存在参考文件滞后、计酬方式单一和计酬标准偏低等瑕疵,而且法律文本规定极为粗糙、适用性不强,难以达到惩治网络侵权行为的应然目的。如果依据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作为依据和标准,则会因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所得查明的难度而使法定赔偿额度的认定更加困难。总之,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标准是有瑕疵的,具体的侵权损害赔偿确定难度较大。四、对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完善(一)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完善在我国,过错责任原则是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而在美国,严格责任原则是版权法适用的一般侵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例外。在我国,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网络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发现和认定均具有很大的难度,不切实际。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会影响到网络产业的发展和互联网应然效用的发挥。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严格责任,适用严格责任能够在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使用者的正当权益,有效地平衡和协调创作者和使用者权利冲突,有利于对实际受损的权利进行恢复。此外,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二)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2  第2篇浅谈目前我国网络环境下的中学英语教学   〖预览〗浅谈目前我国网络环境下的中学英语教学  摘要:本文指出目前我国中学网络教学所需的条件,网络教学的优势,和网络教学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有关网络环境下的中学英语教学。  关键词:网络资源 多媒体教学  社会生活的信息化和经济的全球化,使英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英语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载体之一,已成为人类生活各个领域中使用最广泛的语言。作为一名中学英语教师,我深深认识到:外语教学不仅是教师以学习策略建立学生所学语言的语音、词汇、语法知识系统,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对语言听、说、读、写的能力,发展学生的交际能力。而目前中学英语课堂教学主要围绕教材展开,教学信息量少,且教学时间也非常有限。以1周5课时、1课时45分钟计算,1周的课堂教学时间也只有3小时45分钟。在如此有限的时间里要对学生进行听、说、读、写各方面的训练是远远不够的,而近年来兴起的多媒体网络辅助教学可以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  多媒体网络教学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教学实践科学结合的一种新的教学形态,不仅从手段和形式上改变了传统教学,更从观念,过程,方法以及师生角色诸多深层面赋予教学以新的含义。合理的开发和利用网络资源,不仅可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而且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望,从而有效地提高其听、说、读、写的整体能力。  一、 ……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3  第3篇我国文化产业面临的国际竞争与提升策略   〖预览〗我国文化产业面临的国际竞争与提升策略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推动我国文化进一步繁荣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推动我国文化走向世界的重要机遇期。我们必须从全局出发,全面谋划文化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完善文化开放格局,提高文化国际竞争力。  实力不断增强  近年来,适应文化全球化的发展,我国文化产业国际化程度有所提高。文化企业通过深入研究目标对象国的精神文化和产品需求,根据国际文化市场的需求开发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1.文化贸易成为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新亮点  文化贸易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贸易活动,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而且能够传播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文化理念。发展文化贸易,不仅有利于向世界传播中华文化理念和精神资源,而且有利于我国在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获得更多的话语权。经过发展,2015年,我国文化产业的进出口总额已达1013亿美元,约占当年进出口总值的2.6%.其中:  出口871亿美元,进口142亿美元。今年一季度,我国文化产品进出口总额达1074亿元人民币(约157亿美元),同比增长5%.其中出口906亿元人民币(约136亿美元),同比增长6.5%,文化产品出口占货物出口的比重从2.6%提高到3%.  2.科技嫁接成为文化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动力  随着科技发展,文化与科技融合的态势日趋明显。近年来,我国文……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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