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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点问题-->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点问题Pickto:electronicbooksinrecentyearsistherapiddevelopmentofne,itappearstothetraditionalcopyrightanditsprotectionposedacerbchallenge.Discussionofmakingelectronicbook,entdisputesandelectronicbookcopyrightprotectionproblems.摘 要:电子图书是
2、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新型图书形式,它的出现对传统的著作权及其保护方式提出了尖锐的挑战。探讨制作电子图书的授权、网络出版的侵权纠纷及电子图书的著作权保护等问题。关键词:电子图书;网络出版;著作权关键进入21世纪前后,随着计算机、因特网等IT技术的发展,信息与知识的传播方式正发生着激烈的变革,其中,电子图书这一新型图书媒介形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尤为瞩目。电子图书的出现不仅给传统出版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而且给一些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这需要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士予以关注和探讨。1 制作电子图书是否需要取得
3、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非公有版权作品的使用,除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之外,都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文献[2]的论述则清楚表明,法定许可一般不适用于网络数字作品,因此,对于纸介质图书的数字化复制是否需要取得授权的问题,要看这种复制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须取得的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因此有的学者[3]认为,图书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
4、的需要,可以将作品加以数字化复制,无权干涉。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颇值得商榷。首先,如果仅仅为了满足保存版本的需要,图书馆实际上只需通过复印、缩微胶片等模拟复制手段就能够达到目的,而无须将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其次,如果作品被数字化复制,由于数字化作品具有极容易在网络上迅速传输和扩散的特点,在没有采取非常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即使复制者本人未直接将该数字化产品在网上传播,也是将他人财产置于危险境地的一种行为,因此显然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基于同样的理由,虽然“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
5、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但任何个人都是无权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的。目前一些免费电子图书下载网站为避免侵权诉讼,自己不直接制作电子图书,而是采用“网友扫描校对加投稿”的方式供应他人印刷版作品的电子图书。这种行为显然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个人的数字化复制属于非法行为,其制作的电子图书是未经授权的电子图书,网站提供这种电子图书的下载,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另一方面,电子图书制取得授权的方式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如果要求每本书都要事先签订授权的书面合同,在时间成本和财务成
6、本上就会比较高,甚至可能极大限制正规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在贯彻《著作权法》的实践中,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按照图书出版的日期(例如超星电子图书馆不做最近半年出版的新书),原创、再现、演绎作品的不同性质以及原出版合同的不同约定,进一步区分不同的授权级别和采用多种多样的授权方式,如传真授权、电子函件授权甚至录音授权等,以支持新兴的电子出版事业的发展。2 网络出版的侵权纠纷如上所述,无论是商业机构、个人还是公益性的图书馆,对电子图书的制作都必须取得合法授权,而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电子
7、图书的传播同样也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否则就是非法传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与电子图书有关的网络侵权纠纷呈不断增多的态势,且多集中在知名作家及其畅销书上,诉讼标的也越来越高。在侵权形式上,既词:电子图书;网络出版;著作权有原纸介书被非法数字化复制和传播的,也有网络数字化原创作品被非法印刷出版的。例如,2002年初,国家一级作家、四川省著名青年女作家母碧芳发现,美国、新加坡和国内的数十家网站未经她许可、未支付稿酬就在网上传播她的2部长篇小说《惑之年》和《无雨的日子》,她委托律师首批起诉其中的19家网站,诉讼标的
8、高达240万元。目前该民事诉状已经获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又如,2000年5月,《榕树下》中文原创网站编辑在上海书城发现了一套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网络人生系列丛书”,未经授权擅自选用了《榕树下》取得独家书面授权的作品9篇,被侵权有著名网络作家陈万宁(宁财神)、季伟亮(JASCHA)、顾叙(Hecong)、施煜华(航云)等。《榕树下》在与侵权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诉诸于法律并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