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行检察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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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行检察权的完善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现行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的唯一方式就是提起抗诉。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如何科学合理地完善民行检察权能已成民诉法修改的重要议题。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应扩展至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包括立案、审判、执行等阶段),而且对于有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有权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支持、督促起诉的方式介入民事诉讼,对民行检察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应更为明确。  [关键词]执行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2、 因为立法上的原因,导致了民行检察权在司法实践运作中尚存在一些争议。要使民行检察权更好地发挥作用,就应对其在立法上加强和完善,明确民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加民行法律监督的方式、拓宽民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完善民行法律监督的程序。2012年4月24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二审稿对民事检察监督、公益诉讼、再审检察建议入法等学术界、实务界关注的问题作了回应和创新性的规定。新一轮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已步入快车道,进一步导入检察监督权,强化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

3、监督力度,构建出更加合理的检察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确保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  一、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一)构建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1.关于执行程序的修订更是民行检察权配置的重点区域。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判决执行行为的监督长期为人们所忽略。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只规定了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而审判和执行是两个不同的诉讼阶段的诉讼活动。所以,目前法院对执行程序的监督仅仅依靠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2.有利于确保执行公正,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克服“执行

4、乱”,缓解“执行难”;有利于构筑体系化的执行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  (二)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建议  1.完善民事执行检察权的法律依据。鉴于《民事诉讼法》立法上的缺陷和检法两家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体化和法条化,即完善总则第14条,将该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监督的对象应涵盖:①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

5、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决定书;②生效的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③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④公证机构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⑤经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和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⑥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监督的范围应包括: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仍予执行或错误执行的;②执行人员伪造、变造、毁灭执行文书或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委会决定制作执行文书的;③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证

6、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④具体执行行为违法或错误的;⑤违法变更执行标的或范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⑥执行人员迟延或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⑦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⑧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后怠于作出决定的;⑨违法适用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⑩其他违法执行的情形。  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和程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应坚持主动与被告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以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但民事执行可能危

7、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启动监督程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包括抗诉、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  4.应设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合理期限。可以规定2年为检察监督期限,即从民事执行终结之日起算,但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有财产的执行活动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二、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现代社会所出现的现代型纠纷(如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等损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纠纷)往往同时危害着两种类型的利益据我国宪法规定

8、,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现行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的唯一方式就是提起抗诉。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如何科学合理地完善民行检察权能已成民诉法修改的重要议题。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应扩展至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包括立案、审判、执行等阶段),而且对于有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有权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支持、督促起诉的方式介入民事诉讼,对民行检察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应更为明确。  [关键词]执行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因为立法上的原因,导致了民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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