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行检察和解中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浅论民行检察和解中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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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民行检察和解中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内容摘要:民行检察和解作为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监督方式,兼具公权和私权层面的价值属性,其是以引入私权价值为基本依据対职权主义民行检察模式进行变通和完善。基于对私权的尊重,应赋予民行检察和解广泛的适用范围。根据公权与私权互动的不同模式,民行检察和解形成不同的程序形态,并通过公权与私权效力的协调,实现民行检察和解制度功能的最大化。关键词:检察和解;公权;私权在新时期政法工作所构建的“大调解”格局屮,民行检察工作部门以检察和解方式办理屮诉案件成为一种普遍的实践方式。实现公权和保障私权是民行检察在参与社会治理和化解社会

2、才盾过程中所必须关注的两个层而,正确处理公权和私权的关系是构建和完善民行检察和解机制的内在依据。一、民行检察和解中公权和私权的价值属性民事行政检察语境卜-的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对申诉案件进行依法审查的基础上,引导各方当事人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自身的权利义务进行正确的理解,并通过暫明利益交换的利弊,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从而化解社会才盾,维护司法权威。简言之,检察和解是在法律监督框架内最大程度发挥当事人意思口治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公权和私权两个层面的价值追求。(一)私权层面诉讼程序的本质在于当事人双方意志的对抗,其基础是他们在利益诉求上

3、的对立。根据诉讼的契约化理论,当事人在纠纷化解中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合意,这种合意不断地扩展和蔓延开來,便形成了诉讼中的各种选择机制,这种选择既可以针对当事人对于私权的处分,也可以针对当事人实现私权的程序。民事行政检察是诉讼程序的延伸,能够对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以及法院的审判活动产牛实质的影响,并且以一种体系性的眼光來看,民事行政检察的内容也是在诉讼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民事行政检察的相关制度构建和程序设计也应当遵循诉讼程序的内在规律。民事行政检察视野下的检察和解即是在各方当事人的合意Z下,由检察机关主导而形成的一种对诉讼程序的选择

4、,符合诉讼程序契约化的趋势。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监怦职能不能回避其在纠纷解决逻辑中的私法需求,因此,在诉讼程序契约化的趋势卜民行检察和解机制是对当事人合意及其所体现的私权的必耍尊重。共同意志是纠纷化解的必然逻辑,即使在诉讼这种对抗性和强制力最为突出的纠纷解决机制小,当事人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共同意志,即将其利益诉求统一于对于相关法律的权威理解。着眼于这种共同意志的存在,民行检察和解积极引导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朝着合意的积极方面发展,以实现纠纷的最终化解。民行检察和解程序的契约化特征,体现了对于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由此产牛的程序白治性,因此也更具有现代性

5、和正当性。民行检察和解在实体和程序层面上都实现了对于当事人私权的尊重。(二)公权层面抗诉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构建和程序设计的核心,是检察机关对于诉讼活动最为直接和冇效的监禅方式,更能体现检察机关在公权层面的价值追求。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是以抗诉为核心进行制度构建和程序设计的,屮诉人以抗诉为口的进行屮诉进而引起民事行政检察程序,检察机关以抗诉条件为依据对屮诉案件进行审杳,尽管实践屮只有很少一部分屮诉案件进入抗诉程序,但毋庸置疑所冇的申诉案件均以抗诉的相关程序设计为解决路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FI的即在这一程序中进行体现。检察机关通过民行检察和解,

6、引导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形成合意,这一合意的行为是在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程序中完成的,检察监督的内容仍被包含其中。民事检察和解与法院的调解不同,其并非一•种独立存在的纠纷解决机制。检察机关的调解应当是在化解貝-体纠纷的视野中対于抗诉程序的一种变通,它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不启动抗诉程序而引导当事人之间形成和解。当调解无法达到目的则继续在抗诉审查机制卜运作相关程序,做出抗诉或者不予抗诉的处理。因此,民行检察和解实际上是对抗诉审杳程序的中断,而非对于抗诉程序整体的替代,其仍然是在抗诉审查的视野内,体现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因此在以抗诉为核心的一元化抗

7、诉监督模式这--纵向工作程序中对于民行检察和解的属性进行理解和认知,其仍是在检察机关行使公权的制度框架内运行的。综上,民事行政检察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怦职能,而具体纠纷的产生和解决则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逻辑起点和终点,因此,即应当尊重公权层面上的监督属性,又不能回避私权层而的现实目的。在诉讼程序契约化的趋势之下,民行检察和解机制是尊重当事人合意而促进纠纷化解的合理选择,也体现出多元化监督模式的止当性和优越性。二、民行检察和解中公权与私权互动的基本原则民行检察和解具冇公权和私权两个层面的价值诉求,笔者认为应当引入当事人处分权以实现对职权主义民行检

8、察模式的改造和完善,但前提是保持检察权在法律监督框架内的主导地位。在民行检察和解中协调公权和私权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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