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与私权的博弈行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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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权与私权的博弈行政分析简介:钟宇,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3)09-001-02  一、公权与私权概述  私权在概念界定上往往容易被误解为保护私人财产权,其原初是指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各主体所享有的的私的权利,不受公权力干预。其具体包括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  所谓公权是指享有的主体是具有公民身份和这些公民通过民主的方式组织的国家。公权的存在最主要还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私权。解决调私权之间存在的纠纷,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手段维护社会稳定,繁

2、荣经济和提高公共福利。在一般情况下,公权与私权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并不总是此消彼长和矛盾对抗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出现冲突,故而公权与私权的和谐是完全能达到和谐状态的。  公权力存在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私权利具有自身利益诉求。这就可能造成二者利益博弈的困境。典型的公民社会公权与私权是和谐的,从体制的角度来说,公民社会是建立在能很好规范公权的滥用,拥有成熟民族法治观念的经济和行政体制之上的。由于公民社会中的个体是是由具有民主精神、法制意识的人形塑的共同体。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素和应有之意。从这个维度来说,公民社会的建构可以充当公权与私权的调节器。  二、

3、公权与私权不和谐的典型事例城市房屋强制拆迁  (一)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现状  从宽泛的意义上来说,所谓强制拆迁是指具体的房屋拆迁机构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等未协功的行政裁决的行为,规范层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统一拆迁的方式取消,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城市房屋的拆迁人。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常常在执行拆迁行为,又充当裁决者,从由直接行使政府房屋拆迁的管理机构,蜕变为拆迁人,所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成为了利益相关者。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这种模式违法了中立性原则,对公民的私权保护明显

4、不利,从而使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失去应有意义。很明显,房屋所有人在拆迁过程中沦为弱势群体,其受损权利不能得到自力救济,公权力又没有给予足够的保护,更有甚者受到公权力本身侵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消了自行拆迁行为,把所有因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拆迁行为都规定在强制拆迁行为之中,该规定实质上为政府强力介入强制拆迁提供了法律理由。房屋拆迁过程中,社会管理者一般会本着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拆迁。从而为政府公权力介入公民的私权提供了规范指引。由于上述规范不符合限制公权保障私权的精神,是故在上述规范依据的指引下必然导致我国房屋强制拆迁实践乱象。  (二)城市拆

5、迁问题凸显  最近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改造,重大项目的落户,这就产生了大量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而由此行为引起的法律纠纷的数量持续攀升,房屋拆迁案例占信访案例的很大比重。一些地方政府因强制拆迁的行为失当与群众严重对立导致基层官民矛盾持续升温。据媒体披露,房屋拆迁机构在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引起了群众强烈不满,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这极大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拆迁工作的开展,甚至影响地区稳定。  (三)强制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的原因分析  在正常情况下,公权是为保障私权而存在,公权和私权也体现为利益一致性。然而,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过程中,代

6、表公共利益或者其它目的的公权与政府公民的私权之间存在冲突。在规范层面来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规定可以说赋予了政府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干涉了公民处置其财产的权利。许多地方政府在政绩工程的刺激下,没有考虑地区的经济水平,造成了拆迁补偿没有到位,损害了被拆迁户的权利,最终酿成恶性群体事件。  按照理想的法治国家模式,私权在法律机制的法律机制的保护下是能够对抗国家公权的。且有成熟的自律机制约束公权力。然而,为什么,公权与私权之间会冲突频出呢?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如下。  第一,官民利益引导机制缺位。在强制拆

7、迁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利益博弈,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主要存在政府的强制拆迁权,和公民房屋的财产所有权这一队权利。法治国家本应该保障公民的财产权,让公民更好的生活。可以说政府机构经济人属性能说明一些问题。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房屋拆迁机构拥有房屋拆迁的正当行政权力,其存在是为了维护一个现实中更大的公共利益,同时,政府机构有时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且政府机构具有将自身利益合法化的制度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没有适当的利益引导机制,这就产生了公权与私权冲突的现象。  第二,公权与私权的法律规范依据不合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很好对这方

8、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因此,从现有的规范依据来看,私权在法律中的重要性还没有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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