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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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1私权公权化产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析  目前,之所以会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除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相对于其他私权,如物权,债权等,有其独特的私权性质,如客体共享,利益专有;客体具有创新性;其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导致其区别于其它私权却又无法解释某些问题,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从国家的战略层面上看,知识产权逐渐发展为第一生产力,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附于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因此着重发展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国家授予与确认在

2、知识产权国家主导方面,知识产权的利益链条环节上,从授权、确权、权利行使到知识产权从权利授予、确认、行使到保护的全过程,都有国家公权力的涉入。  社会公益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由公权适时介入来调整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存在公权的渗透。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平衡点便是政府的干预程度。上述的私权公权化的根据确实具有其合理性,因为其综合来说反应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各国对其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体现在其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和对知识产权的行政

3、确权程序规定严谨,为了体现这些措施的正当性,就不得不通过立法和政策为之正名。  2以知识产权私权性认识其本质  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上看,由于印刷术的传入和广泛使用,使得出版物的誊抄工作变得没有价值,封建君主开始特许出版。随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脱离君主特许,知识产权才兴盛起来,而其属性之争到1993年Trips协议结束,明确其为私权。而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众说纷纭,但是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

4、格得以确认的程序。权利的本质是利益,知识产权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创作者对权利客体的财产权。  权利人对其创作作品的利益专有,根据各国国内法制定的不同,其专有的范围也不同。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应是infringment而不是tort,而财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私法。民法为私法,民法上的权利属于私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各个组成部分关于权利取得的相关规定,是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详细描述,因此其行使便需要遵守民法中的权利不得滥用、公序良俗等规定。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也应与其它民事权利一样,当受到侵害时,有权

5、行使有关的请求权以期使被损害的权利可以恢复到其本身的圆满状态。因为请求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在权利体系中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这种性质由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特性即私权性所决定的,可以说,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就会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其私法主体就会失去获取知识财产正当途径,无法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也间接地损害了社会获得更多智力成果的机会,从而违背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存在的意义。因此,从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上看,其是私权,毋庸置疑。而私权与公权的划分,笔者认为应该是截然对立的。存在于私权与公权之间的过渡位置的私权公权化应是不

6、存在的,如果说国家的行政权力干预知识产权过多,那也是为了知识产权自身的利益平衡,维护其利益平衡机制所采取的手段,或者说,这就是知识产权,其存在本身就是创作者的个人权利和国家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共存的结果,失去哪一方都无法是知识产权。但并不影响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如果说由于社会与国家的涉足而导致私权向公权转变,那么比如我国的《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私法公法化并不等于私权公权化  吴汉东教授认为所谓私法的公法化,一是外化为新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的出现,二是内化为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近代民法意义上的私

7、法自治或意思自治,本意为私人享有权利、设定义务,实施一切民事行为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不受国家和他人的干预。私法自治原则贯穿于各项民事权利制度,它具体表现为财产自主(所有权制度)、合同自由(合同制度)、婚姻自由(婚姻制度)、遗嘱自由(继承制度)、团体设立自由(法人制度)等。主张知识产权公权化的学者,无非强调的是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干预,或创造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但这些决不可能内化为知识产权从本质属性的私权演变成私权与公权的混合体。将这种情形归结为现代法才有的私权的公权化,并得出知识产权也是公权的结论是没有道理

8、的。  笔者同意吴教授的观点。公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是从调整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公法,顾名思义,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以及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并以为调整对象。私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是为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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