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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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向乃是建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保障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价值之所需。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表明知识产权兼具有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二者既对立又统一。其中,私权属性占矛盾的主要方面,公权属性属于矛盾的次要方面。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意味着在加强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以防止私权保护不足或私权保护过度

2、从而破坏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基于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反思,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相对独立地位。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性,公权化,利益平衡,公共利益  一、问题的提出  人类社会正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嬗变和转型。知识经济的勃兴一方面使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大批发达国家,已经以知识产权法取代物权法,以电子商务合同取代货物买卖合同,作为现代民法的重点”;[1,P2]另一方面,由于计算机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给传统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信息的公开、公知、公

3、用,引发人们对知识产权以独占和垄断为特征的私权属性的质疑。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近年来西方社会在法律上进一步强化对权利人的垄断保护,此举却遭致大批人士的反对,其中也不乏专家学者。他们认为私权的过度膨胀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阻碍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因此主张法律应当侧重对私权加以适当限制,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技术创新的自由空间。在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利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行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与体现前者利益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标准相同或类似的保护。我国科技界针对国际上的“知识霸权”行为

4、,则率先提出了自己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权利新主张——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障。这里的“自主知识产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概念,它以其主体本土化、权属域内化、权利集成化和私权公权化的特征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①]由此,人们不禁思考一个问题,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其纯粹的传统私权堡垒是否正趋于瓦解?对知识产权性质的反思进而确认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关系到我国正在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是否应当纳入知识产权法及如何选择其立法结构,这不仅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重大现实问题。笔者认为,

5、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属性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以私权属性为主,兼具有公权的属性,体现了私权与公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融合。  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11  考察知识产权的私权性,首先需要从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性质论起。与民事权利中的债权、物权制度经历了很长的历程相比,知识产权只有短短的几百年历史,而且它具有许多不同于物权、债权的自身特点。但是,知识产权反映了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人格和财产利益,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在我国,尽管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归类尚有不同的认识,知识产

6、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这不仅在我国学界达成共识,也为我国的《民法通则》等立法所确认。因此,在原则上,要用民法的基本原理、精神和理论、概念去认识知识产权,使其立足于民法制度,同时又考察其自身特殊的质的规定性。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也就是具有私权属性,不能忽视知识产权私权的本质。这里所说的私权可以被理解为属于具体的、特定的私人的权利。从知识产权的历史演进看,知识产权首先作为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国家授予的一种特权,在十八世纪是作为垄断权出现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

7、,也并非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正是在这种看起来完全不合乎‘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一种民事权利。”[2,p4-5]到了十九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过去的更多地被特权支持的公法制度被改造成私法之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特权终于被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了,知识产权演变为依法产生的“法权”,仍是一种私权。国家对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授权行为、审查行为、注册行为,实际上是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合法性、真实性的一种审查,或者是一种公示、公信

8、。到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界定知识产权的私权性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市场经济是具有高度市场化、商品化的经济形态,一刻也离不开市场交易,而这种交易有一个前提——“从法律上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3,P454]只有确立知识产品所有人的主体产权,才能建立起有序的产品交易、分配市场。将知识产品界定为纯粹的公共产品,必将严重阻碍知识产品市场的形成,因公共产品的非对抗性和非排他性,是排斥市场的。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在有关国际公约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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