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及其完善

浅谈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及其完善

ID:46129744

大小:53.08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9-11-21

浅谈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及其完善_第1页
浅谈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及其完善_第2页
浅谈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及其完善_第3页
浅谈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及其完善_第4页
浅谈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及其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及其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及其完善(修订稿)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习明周蓉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各国对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规定各有特点。我国对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范围的确定以及对起诉裁量权的制约还存在一些不足,应在比较分析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和完善相应的制约机制以确保起诉裁量权的有效行使。关键词: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完善一、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内涵及价值定位(一人起诉裁量权的含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源于刑法理论中的“起诉便宜主义J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门,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十分相似。结合自由裁量权概

2、念,我国国内学者认为,所谓起诉裁量权,是指检察官斟酌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判断,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准绳,在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以及如何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酌情作出恰当处理的权力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条款为检察官的起诉

3、裁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二)、起诉裁量权的价值20世纪以来,随着刑罚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废除起诉法定原则,实行起诉便宜原则是世界性趋势。检察官起诉裁量权是起诉便宜主义的具体体现,其有效行使具有积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②。(1)起诉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有利于实现个别公正。公正是法的内在要求和斟酌价值,包括一般公正和个别公正。一般公正是指法律规定所体现的对与一般人的公正,而个别公正则是指具体适应法律过程中的公正,即通过具体案件处理,让人直接感受到司法结果和社会正义的要求相符。尽管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一般公正,但

4、是法律永远不可能将微观上的、具体的个案的差别反映出来。因此,某种意义上说,个别公正更能具体地反映社会正义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对有些犯罪嫌疑人的依法追究,既不利于罪犯的改造,也不利于被害人的利益,有时甚至会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可让检察官充分发挥主观能性,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判断,使得一些非严重案件及时得到相应处理,这不仅有利于实现个案公正,而具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1)起诉裁量权的运用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犯罪数量在世界各国不断攀升,有限的司法资源导致大量案

5、件积压,为此,经济分析法学兴起,世界各国在设计法律制度时必然要考虑经济效益因素,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减少司法资源投入,降低诉讼成本。赋予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后,公诉机关有权将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进行筛选、过滤,在审查起诉环节就予以分流、消化,达到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时间的效果,最终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2)起诉裁量权有利于弥补刚性法律的固有缺陷。法律的原则性和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之间总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虽然法律条文尽可能详细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案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而

6、且在法律适应过程中,还有一个相应幅度内具体量化的问题,这需要检察官凭自己的经验和智慧,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定。法律的固有缺陷为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空间。二、我国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现状)起诉裁量权范围狭窄,适用方式单一我国长期坚持起诉法定原则,起诉便宜原则仅限于“微罪不检举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定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第1款作出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

7、诉,法律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检察官并不能自由选择是否提起公诉。检察院的起诉裁量权主要集中在对“犯罪情节轻微”案件的被告人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还规定,酌定不起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个条件。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犯罪行为的追诉以起诉法定主义为原则,以起诉便宜原则为例外,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裁量空间狭小。而且运行方式仅限于决定起诉与否,没有类似于其他国家的暂缓起诉和起诉犹豫制度等,显得手段单一、方式简单。起诉裁量权的制约机制设置缺乏有效性我

8、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145条、第146条规定了起诉裁量权的三种制约机制。第一,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机制;第二,公安机关要求上级检察机关予以复核的机制;第三,被害人的自诉机制。但是,这种制约机制实践运行效果不佳。除公诉转自诉制度外,其余二种制约方式均是检察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信服力遭到质疑,另外,公诉转自诉机制虽然是对公诉程序的救济,但被害人要自行提供犯罪证据,行使起来异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