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济程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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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害人救济程序探析审判是程序的典型。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存在着作为判决依据的一般性法律规范,审判只是对这种预定规范的适用而已。第二,为了保证法律思考和对话的合理性,需要设定法官与当事人公开进行讨论的条件。第三,判决的对象仅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具体纠纷的事后性解决,以明确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和内容为目标。  关键词救济刑事被害人审查程序  简介:李伟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D925:A:1009—0592(2012)09—018—02  刑事被害人救济程序探析审判是程序的典型。其主要特征表

2、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存在着作为判决依据的一般性法律规范,审判只是对这种预定规范的适用而已。第二,为了保证法律思考和对话的合理性,需要设定法官与当事人公开进行讨论的条件。第三,判决的对象仅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具体纠纷的事后性解决,以明确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和内容为目标。  关键词救济刑事被害人审查程序  简介:李伟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D925:A:1009—0592(2012)09—018—02  被害人国家救济的审查程序并不具备审判程序的上述特征。它与审判程序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就程序

3、的构造而言,审查程序普遍表现为申请方与审查方的单向性构造,而缺乏诉讼程序所必备的原被告两造与裁判者组成的三角型构造。(2)就审查主体而言,只有少数国家采取法院行使审查权的方式。其余的审查机构多为检察机关、行政部门以及单独设立的专门委员会。(3)就审查方式而言,各国普遍适用书面审查为主,听证审查为补充的原则。瑞典规定只有在申请人的要求下进行听证,在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在审查救济申请时一般无需申请人出席。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对被害人的补偿申请进行审查的机构为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权之一为:审批赔偿申请和上诉,并在有需要时

4、聆听有关申请和上诉的陈情。在英国听证通常发生在对审查决定不服的上诉阶段。在美国的加利佛利亚州听证也存在着类似规定,并且该州甚至规定,除非申请人要求面对面的听证,否则以进行听证。由此可见,听证并非常态,这也凸显了审查程序具有行政程序的共同特征:效率优先。尽量缩短审查时间并且降低申请人的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以提高救济审查的效率。(4)就审查规则而言,诉讼程序中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审查程序。例如,对于品格证据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就不使用于审查程序。多数国家规定了可以将申请人的品行作为拒绝或降低救济申请数额的裁量依据,而在正式庭审中

5、此类证据由于不具有关联性而被严格限制适用。救济审查程序并非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程序,但它也并不等同于行政部门的行政程序。与普通的行政程序相比,被害人国家救济的审查程序的特征在于:审查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为了保证救济审查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少国家立法明确了审查主体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非法干预的权力。有的国家还具体规定了复议程序和上诉程序中审查官员的回避问题。此外,对于审查人员的组成问题,多数国家采取委员会制,而对于委员会成员构成,则以法律专业人士与社会各界人士结合为主。  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与民事侵权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其中一个重

6、要表现是:对于救济金的计算方式各国普遍采取与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失计算标准挂钩的方法。例如,暴力犯罪致被害人重伤的案件中,不同的伤害等级所接受的救济标准并不一致,而伤害等级的划分以及医疗费、误工损失、赡养抚养费等计算方法类似于侵权行为诉讼中的计算方法。此外,对于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受养人提起救济申请的顺序和范围,这些均与民事侵权法相类似。此乃其一;其二,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之后,其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它与民事审判中的证明标准相接近。其三,在救济审查程序中,如果被害人的行为与直接造成其伤害或死亡结果的犯罪

7、行为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即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将会产生被拒绝或降低救济金额的后果,这与民事侵权中混合过错以及过失相抵理论也有相似的地方。事实上,救济审查程序解决的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各国普遍对救济数额设定了下限和上限。设定下限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救济申请过多,造成审查成本上升,其深层次原因还在于对被害人的国家救济程序主要是具有救助性质,而对小额的损失和轻伤的救助并不能有效地发挥救济程序的救助功能。补偿不同于赔偿,它不以一方的过错为前提,并且具有救助性质,因此多数国家还对救济金设定了上限。此外,多数国家将被害人的经济状

8、况作为救济的前提之一,并将补偿作为救济的最后手段,因此补偿程序具有补充性质和从属性质。  形式要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受养人向特定机构申请国家救济时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主要表现在申请材审判是程序的典型。其主要特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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