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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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研究[]为了正确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于正确区分民事和刑事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确保民商事审判的有序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仍存在一些尚不明确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将“先刑后民”视为刑民交叉案件司法原则的做法存在一些弊端。文章试图在考察并借鉴国外司法中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规定的细化与立法的创新两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审理模式立法完善  []D925.2[]A[]1009

2、-5349(2011)10-0024-04    刑民交叉案件即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或者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从而导致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相互影响或依附的案件。审判实践中对于不同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处理没有太大的争议,故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  一、刑民交叉的基本形态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民交叉”实质上是源于刑法和民法都对该法律事实作了相应的规定,且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法律事

3、实,从而造成实体法上的交叉。同时,不同实体法又必然要求在程序上适用相对应的程序法,从而又造成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交叉,故该类刑民交叉案件有实体法上的交叉和程序法上的交叉。  (一)实体法上刑民交叉的基本形态  1.按照民法规范的性质划分,包括刑事犯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交叉,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行为的交叉,刑事犯罪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交叉,其存在的问题是在案件的处理上由刑法规范吸收民法规范,还是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各自适用。  2.按照法律事实的数量划分,包括单一法律事实引起的交叉,复合法律事实引起的交叉,其存在的问题是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刑民定性问题上应单独定性还是分别定性。 

4、 3.按照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划分,包括双方主体交叉,多方主体交叉,其存在的问题可以归属于上述问题一并解决。  (二)程序法上刑民交叉的基本形态  1.依据刑民交叉案件的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所处审判阶段的不同,分为刑民审判程序交叉,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交叉,刑事追赃与民事执行程序交叉。  2.根据犯罪嫌疑发现时间的不同,可将刑民交叉案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此类案件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即民事损害赔偿请求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并且同刑事案件一并解决,其成立与解决都依附于刑事诉讼;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嫌疑,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按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5、的案件,依照“先刑后民”原则暂时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才能继续民事诉讼的审理,或者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先审理刑事部分,再审理附带民事部分,最后一并判决;三是民事诉讼完结后司法机关发现该案中包含的犯罪嫌疑,而按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究的案件。[1]对于此类案件,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的处理规定,争议较多。  二、“先刑后民”审理模式的起源与弊端  纵观我国法制史,封建社会时期律典的特点是以刑为主,刑民不分,以定罪判刑的刑事手段来调整绝大多数社会关系。即便有户婚田宅关系的规定,也不是民事法律的规定,而仅仅视为刑法的一个部分。随着社会进步,刑法的调整范围逐步缩小,民法

6、的调整范围逐渐扩大。至19世纪清末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修律大臣考察了西方法律制度后,参照西方法例来修改传统法律,开启了刑民分家、重建司法等一系列操作,传统的刑法方在多国法律的杂交中逐渐解体,民法、刑法才实现分立。但我国古代“重刑轻民”“刑胜于民”的法律传统从观念上仍然对我国当代的立法和司法起着潜在的制约作用。  传统法学理论认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之所以采取“先刑后民”,主要基于两个理念:一是公权与私权并存时,强调公权优于私权。当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并存时,立法者认为犯罪本质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即便是存在被害人的情形时,也是认为是对整个社会的侵犯,而非简单地对个人的侵犯。因此,只有国家对该

7、犯罪行为追究进入提起公诉阶段时,才允许私人就其民事赔偿部分提出请求,被害人首先要服从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二是在公平与效率关系上,强调效率优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立法者关注的是国家资源的大量投入,因此强调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强调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所以民事诉讼要在刑事诉讼启动后才能进行。①  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先刑后民”被执法机关奉为一项解决刑民冲突问题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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