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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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论文html/2004-3-22/2004322224148.htm.)三、“先刑后民”的合理性质疑所谓“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先刑后民”是《刑事诉讼法》、《1997年规定》以及《1998年规定》所共同确立的解决刑民交叉问题的基本原则。

2、一般认为,“由于刑事诉讼解决国家刑罚权行使的问题,而民事诉讼则解决民事主体间的权益纠纷,因而在两种诉讼相互交织或牵连时,总体上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注:参见陈光中、陈桂明:《是否“先刑后民”要酌情而定》,《检察日报》2003年8月6日。)简言之,在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公权,这是“先刑后民”原则最为基础的理论根据。显而易见,这也是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思想的体现。然而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刑法与民法虽然都是保护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律,在保护私权方面是统一的,但对

3、公民权利保护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甚至有人明确指出:“所谓的刑事优先,归根到底还是公民权利优先。”(注:邹云翔;《对于刑事优先的反思》,《检察日报》2002年12月27日。)因此,“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论基础应重新考虑。从现实生活来看,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一味坚持“先刑后民”原则可能严重阻碍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举例言之:(1)因《刑事诉讼法》未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倘若犯罪嫌疑人一直不能被抓获,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岂不永远不能解决?(2)在民事纠纷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有关法院依据《1998规定》中止

4、民事诉讼审理,并将涉嫌犯罪的材料向侦查机关移送,有的侦查机关对被移送的案件不作答复,或者几年后告知法院决定立案,甚至还有的几年后告知法院决定不予立案,这使民事诉讼长期受制于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如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3)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实际上并没有经济犯罪,但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假象,利用“先刑后民”的规定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从而逃避民事责任,原告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此外,有些案件不能实行“先刑后民”,反而只能实行“先民后刑”才符合案件的特点和审判规律。

5、以知识产权案件为例:首先,知识产权犯罪均是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后在对同一行为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科以刑事处罚。这种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因犯罪行为可能同时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其显著特点就是处理案件的首要前提是对权属、侵权能否成立等民事问题的判断。其次,这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对案件专业性事实的认定和实体法上的专业性问题的法律适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并不因为诉讼程序的不同而有明显的差别。在考虑案件审理分工时,对这类案件性质的考虑要重于程序性的选择。再次,实行民事附带刑事诉

6、讼有利于权利人和刑事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审理进程适时提出刑事自诉或者决定是否将案件作刑事公诉案件移送处理。基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一般而言,如果侵权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销毁侵权产品或者标识、赔礼道歉等足以对权利人予以救济又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就没有必要再由国家司法机关出面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最后,这类案件起诉时往往侵权行为还在继续而且证据难以收集,从提供及时、有效救济的角度而言,首先需要的是通过诉前禁令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通过诉前证据保全来发现和固定侵权证据,而这些措施目前还

7、只能也只有在民事诉讼中采取,以单纯的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均是做不到的。其实,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无论是实行“先刑后民”、“先民后行”还是实行“刑民并行”,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每一种规则又不能涵盖所有刑民交叉案件。不同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属性不尽相同,其具体做法也应有所不同。具体而言:(1)当因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会引起矛盾,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孰先孰后并不影响两种诉讼顺利审结时,人民法院就应实行“刑民并行”,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别进行审

8、理。(2)当因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发生冲突,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先刑后民”。(3)当因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先民后刑”,如上述的知识产权犯罪。四、刑民诉讼的冲突处理1.诉讼时效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四种犯罪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或者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且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了控告而公安司法机关不予追究或者公安司法机关受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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