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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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与宽容"米兰达警告"美国人对待个人权利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则和传统,而且与此相对应,社会对于不同的思想观念、意识和生活方式也表现出相当的宽容度。这些也是美国民情的一部分。权力和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力指利用职位、威望或强制手段支配或影响别人的能力,如政府权力、司法审查权力,等等;权利则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免受他人或团体伤害的能力,如人身自由权、公民权,等等。在美国,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意在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即以公民的宪法权利来制约政府的行为,许多法律规定都以此为基本立足点。通常所说的人治,即是指少数人主观随意地运用权力,而

2、法治则意味着任何权力的运用都受制于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制度,而不是法外特权人物。看过美国警匪或侦探影片的人,对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说的一套话肯定会留下印象。这就是关于对方权利的话,其大意是:"现在我向你宣布你拥有的权利。你可以请律师,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可以为你免费指定律师。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的供词可能在法庭上对你不利。"我刚看这类情节时,对其法律含义和背景并不清楚。一般以为,美国人对待嫌疑犯太宽大,每次逮捕还要反复说明其权利。直到在美国课堂上讨论这一法律问题时,我才真正了解其意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

3、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这是防止逼供、保护被告权利的极重要的条款。根据此规定,不论是在国会听证会上、法庭上,还是在警察局里,任何人都有权利不提供可用于控告自己的证据。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和国会为了换取一个人提供关于他本人或其他人罪行的证词,可以保证不用他的证词对他本人起诉。这方面一个著名的例子是1987年"伊朗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前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约翰·波因德克斯特在国会作证时,国会即曾给予他这种豁免。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马洛诉霍根案"作出裁决,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包括第五条修正案的"自证其罪"条款。

4、两年以后的1966年,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作出裁决。这是近期美国关于刑法的最重要的裁决。该案说的是亚利桑那州居民欧内斯托·米兰达作为****并绑架一名18岁妇女的首要嫌疑犯被捕,该受害妇女也已认明被捕者即是罪犯。警察随即对他进行了两小时的讯问,在讯问时,警官未告知米兰达有权不自认其罪,有权取得律师的帮助。他对讯问的回答导致他被判有罪。经上诉,美国最高法院****了州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方讯问前没有告知米兰达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为此而规定了警务人员讯问嫌疑分子时必须遵守的指导原则,特别明确规定:(1)必须预先告诉嫌疑

5、分子有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2)必须告诫他们,他们的口供可以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3)必须告诉他们,在讯问时间内,他们有权请律师到场和有公费的辩护人。这些规定被称为"米兰达规定",警察在逮捕和讯问嫌疑分子前都要口头宣读这套"米兰达警告"。为此许多警察把规则制成"米兰达卡片"随身携带,以便在讯问前随时向嫌疑人宣读。显然,"米兰达警告"不只是一种宣读权利的形式问题,而是为了保障被告的宪法权利,以防止警察滥用职权。我在美国法学课堂上参与讨论这一案件时,听到各种议论。有人认为这是美国法律体系保护被告权利的富有特色的标志。也有人提出疑问说,这样是

6、否会使被告过于嚣张?的确,像米兰达这样较确凿的嫌疑犯只是因为在受讯前没有被告知宪法权利,讯问结果便不能成立,这容易导致放纵犯罪。但教授和多数同学则认为,与被告因为没有告知权利而受到冤枉的情况相比,放纵的可能性也许是个必要的代价。特别是一些本无辜但缺乏法律或宪法知识的普通公民,在不知道自己权利的情况下,有可能被警察恐吓而成招。相比之下,冤枉无辜所造成的社会损害大于放纵的损失。这是美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其形成的原因复杂。早年来美国的移民大多为欧洲逃避宗教和政治迫害的清教徒和其他人士,加上北美洲殖民地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下也常发生平民遭冤狱的事件

7、,因而北美新移民尤其重视保障公民权利的问题。所以,在独立宣言以外,还有那么多条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修正案。特别是美国人立国以有限政府、防止滥用权力为出发点,尤其要防止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滥用权力。这些情况不仅与东方社会差异很大,而且与欧洲也存在一定的差别,我们只能从文化传统的特定形成历史来理解。还可以举出收集证据中的"排除规则"来作例证。警方逮捕嫌疑人,法院审判都需要证据,而搜查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也就成了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为了防止警察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规定警察要有由法院颁发的搜查状和扣押

8、状方可进行搜查和扣押。美国最高法院还在1914年对"威克斯诉美国案"的裁决中宣布,联邦法院在审判中不得引用非法搜查取得的证据,这就是所谓"排除规则"。但长期以来,这一规则只能约束联邦法院,而不适用于各州。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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