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司法合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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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司法合作问题研究京津冀一体化连同环渤海区域是继珠三角和长三角之后的中国第三个经济发展引擎,将成为未来20年中国发展的前沿阵地。区域内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司法协作,服务和保障一体化经济发展。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七点要求,标志着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进入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指示,使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为该区域发展带来千载难逢的历史性机遇。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标志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一重

2、大国家战略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作为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本地区各级检察机关,在维护地区秩序稳定,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合作现状2016年3月30日,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在京签订了《京津冀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合作框架意见》,旨在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总体布局中的作用。具体内容包括: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司法办案工作通报、加强调查取证协作、加强职务犯罪协查地市级院直接对接新机制建设,加强追逃追赃协作、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协作、加强刑事执行

3、监督协作、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协作等司法协作、加强服务跨区域重点企业和项目协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等重点工作的协作。[1]同时,三地检察机关建立日常联络机制,省级院检察长会晤机制、业务领域协作机制、建立职务犯罪侦查协作常设机构、相邻检察院协作机制、出台规范性文件沟通交流机制、人才交流挂职和培养机制、检务公开协作机制、多层次研讨交流等协作机制。2016年5月26日,北京东城、石景山、大兴、天津武清、河北保定等地检察院召开预防部门服务协同发展经验交流会。就精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保护、加强对跨地域经营企

4、业的司法保护、预防资源共享和人才交流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下一步三地预防部门将在交流研讨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服务协同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配合,探索联合开展预防专项工作。二、三地检察机关司法合作存在的困境(一)法律困境1.区域内司法合作相关立法滞后。一是法律规范缺失。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法治是重要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京津冀一体化进程,既需要政策引导,更需要立法促进,开展京津冀司法协助的基础是制定京津冀一体化司法协助规范性文件。现有情况下,京津冀区域内司法机关开展合作缺少法律制度的支撑。各种合作协

5、议、宣言、共识的宣传性和政策性强,而法制性、权威性、制度性差,缺少约束力。二是缺乏统一法律实施的专门工作机构。“领导小组”“联系会议”等合作方式的组织松散、层级低,权利弱,责任性差,缺乏权威协调执行机构。各地对区域合作的探讨和规划远多于实际操作。而统一的法律制度是司法合作得以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现行的国家法律制度难以满足检察机关开展司法合作的需求,而且国家统一的立法往往规定的是对于全国具有普适意义的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某一区域内的所有问题。2.司法标准不统一形成的障碍。京津冀三地都有各自独立的地方立法权,各地在立法过程中会考虑

6、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在法制标准和执法程序方面,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掣肘共同开展司法协作。例如,北京在认定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5千元、10万元、50万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而天津的认定标准分别为5千元、5万元、50万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天津市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河北的认定标准分别

7、为7千元、7万元和50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11年《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这种差异客观上阻碍了地区司法合作的开展。(二)现实困境1.思想认识存在局限制约司法协作的推进。在过去的地方法治和区域法治发展中,行政区划的分割依然是难以逾越的思想认识,行政区的观念深入人心,而区域一体化观念则比较缺乏。在行政区观念的影响下,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开展工作也是以本地区为主,没有树立起区域内“一盘棋”的观念。而且在行政区观念的指导下,地方本位

8、主义思想盛行。各地都从本地利益出发考虑是否合作与合作的态度。如果一方利益小于合作前收益,就有可能采取抵制态度。只有在双方获取的利益都有提高的情况下,双方才能有积极的合作态度。在司法合作领域就表现为只有自己单位需要去异地办案时才需要对方提供协助,反之则意愿不强。2.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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