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司法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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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僵尸企业的清理僵尸企业是什么第一标准第二标准股权投资回报标准第三标准由经济学家卡巴雷罗(Caballero)、霍西(Hoshi)和凯夏普(Kashyap)共同提出。在他们看来,僵尸企业往往会受到来自银行的支持,因此识别僵尸企业的关键是找到有哪些企业得到了来自银行的补贴。这种方法简称“CHK方法”,主要分为两步。第一步,计算出最优利率,这个利率是所有企业在现有条件下可能享受到的最低利率。第二步,将最优利率与企业实际支付的利率进行对比,那些实际支付利率比最优利率还低的企业就有可能是僵尸企业。CHK标准僵尸企业的识别标准国务院标准由武汉科技大学董登新提出,具体表述是“扣除非经常损益后,每股收益

2、连续三年为负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各省标准企业还在生产经营,但效益低下,利润不够支付企业信贷利息,主要标志是持续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企业已停止经营活动半年以上,主要标志是半年以上未上缴增值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处于停顿状态,主要标志是企业暂停用电容量山东标准长期没有业务的“空壳公司”纳入处置范围。重庆标准经营活动产生现金净流量连续三年为负数;产能利用率低于50%等青海标准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相关指标广东标准*连续亏损3年以上*靠政府

3、补贴或银行续贷等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核心标准中国在僵尸企业处置时的实际标准一、企业符合破产原因或具备解散事由二、企业已经停止营业或面临无法继续经营的风险二、企业无持续经营价值实际标准全国破产案件结案数量表僵尸企业存在的原因长期未规定清算责任申请破产难清算企业的风险123原因之一:长期未规定清算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规定:31、清算主体参与诉讼的基本民事责任为清算责任。清算责任包括以下内容:(1)对原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以原企业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2)原企业

4、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依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32、法院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限定清算责任期限。清算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限定6个月内清算完毕原因之二:申请破产难专业法官不足123业绩考核机制不科学法官不能专注于破产案件(一)出资责任(二)侵占公司财产(三)挪用资金原因之三:清算企业的风险(四)关联交易(五)账实不符(六)财产灭失(七)背负破产之名清算中七宗罪僵尸企业无法继续躺尸国家要求清算义务人责任增加破产审判力量增加形势变化之一:国家的要求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今后两年要以提质增效为重点,要加强分类指导,对不符合国家能耗

5、、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2016年9月《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第一类属于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企业北京清理范畴第二类处于钢铁、煤炭、水泥、建材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及产业链低端企业第三类长期亏损、扭亏无

6、望、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和长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第四类四级及四级以下且管理失控的企业第五类参股比例较小,实际控制能力弱的企业第六类其他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企业形势变化之二: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增加《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

7、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形势变化之三:破产审判力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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