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需要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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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流转需要法律的支撑土地流转需要法律的支撑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日公布。该文件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决定与胡锦涛总书记在小岗村的表态是高度一致的。由此可以看出,党中央改革农村的决心,决定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确定了农民对土地处置的平等地位,这对农村的深层次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变迁所谓的"土地流转"是一种笼统的说法,是指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通及转移。我国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从立法上经历了从禁止到

2、逐步放松的变化。  年《宪法》第lO条第4款严格规定i"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0条也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所以80年代中前期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是禁止流转的。1988年宪法有关条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在立法上第一次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地位。同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也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2002年,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发生纠纷的,可请求村民委员

3、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年的<物权法》第6l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条则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物权法》所调整的也仅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在刚刚结束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4、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由此可以看出,党中央改革农村的决心,决定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确定了农民对土地处置的权利,对农村的深层次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由以上法律法规的变化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可承包,到可出让,再到可入股,一步一步的变化,呈现了一种逐渐放松规制和多元化运行的机制。  二、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自从改革开放之后,三十年前的农村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后,在我国确实产生了空前的成果。但是此后的发展,农村的却再也没有呈现出突出的变化,反而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原因来自与我国的土地政策,我们一直把农村土地承

5、包作为政策执行,很少考虑法律因素。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也没有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的中央立法,也没有专门的地方规章,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与随意性,土地纠纷越来越多,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即使如上所述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地管理法》和<农业法》中有规定,但过于笼统,有关内容和程序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导致问题越来越多。  一)法律的缺位,无法保护农民的权益长期以来,对于农村土地问题的立法少,而又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农村土地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难解决,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比如《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

6、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六十条:"(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立法规定。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得到利益的是--4,部分人,如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的领导人,农民得不到利益,他们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体系之外。农民既不能决定土地转让或不转让,也不能与对方平等谈判价格,而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则可以不受

7、约束地占有农民的土地权益,造成大量的农民成为无地、无业和无社会保障的三无人员。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社会矛盾增多,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激化,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法律规定的不统一,损害农民的利益在土地流转方面,法律规定的不统一,损害农民的利益。1990年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文化、卫生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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