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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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8月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4期Aug.2010JournalofChongqingTechnologyandBusiness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Vol127NO.4do:i12.3969/.jissn.167220598.2010.04.009*划拨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蒋贵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划拨土地,由于历史原因,划拨土地中既有被用于公益目的的,也有营利性的。本文将划拨土地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二者严格区分开来,坚持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2、公益性和不可流转性。将划拨土地分为存量划拨土地和增量划拨土地,其中的存量划拨土地又区分为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存量划拨土地中的公益性用地和增量划拨土地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载体,不可流转,而存量划拨土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则逐步纳入出让土地市场按照价值规律自由流转。[关键词]划拨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土地市场[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0598(2010)04-0048-06一、划拨土地的产生和存在的问题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1988年12月修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城镇土地的分散利用改的5土地管理法6,规定国家

3、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不论商业用地或公益性用地都是采取单一的行政使用制度。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5城镇国有土地划拨方式。建国初期,我国实行土地国有与土地私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进一步规定了国有有并存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出让和转让。1992年国制度,无论单位还是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都必须缴土局发布了5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6,专纳租金或者土地使用费。国有土地从有偿使用到门针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流转进行立法。划拨使用的转变是在1954年。1954年2月,政务1994年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的颁布,表明我国地院发布文件

4、。规定国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产市场的法制建设正在逐步推进。在计划经济体用的土地均视为企业财产,企业不再向政府缴纳租制下形成的划拨土地仍由原单位按照旧方式使用,金和土地使用费,机关、部队、学校经政府批准占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划拨方式在立法上得以保留。的土地也不再缴纳租金和土地使用费。1954年3由此便形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上的/双轨月,内务部文件进一步规定,国营企业、国家机关、制0,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学校、团体及公私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时,一律由行的制度。当地政府无偿划拨使用,均不缴纳租金。从此开始划拨土地是指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给实

5、行国有单位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用地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它包括历史形成的大量[1]152制度。存量划拨土地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实施后形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建立可流转的不动产或成的新的增量划拨土地,具有划拨手段的行政性、房地产市场的需要,国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尝试并使用的无期限性、无偿性和无流转性的特征。划拨确立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首次打破国有土土地产生的历史导致其存在形态的多样性和使用地无偿使用制度的立法文件是1979年颁布的5中目的的复杂性,由于这种城市土地行政划拨供应制外合资经营企业法6,1988年修改宪法,规定土地度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

6、,随着社会主*[收稿日期]2010-05-05[作者简介]蒋贵荣(1983)),女,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学习,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48第4期蒋贵荣:划拨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转,所谓/流转0,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包括了/转上,其弊端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1)国家所有权让、互换、出资、赠予、抵押和出租0,但是这并不意虚化。由于城市土地的无限期使用,用地者成为真味着存量的划拨土地不能够进入市场,划拨土地可正的/土地所有者0,本该归国家所有的所有权收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转为出让土地。在法

7、律益,被用地者无偿占有。(2)土地供应效率低下。上,这属于原有划拨土地的消灭和新的出让土地的[4]80土地的无偿、无期限、无流动性使用,使得城市土地取得。资源短缺和浪费现象并存,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供应率,城市土地利用呈粗放扩张形态。(3)抑制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了市场价值规律的发挥。用地的无偿性和无流动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0第45性,使得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无法通过市场价值规律条规定了划拨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和程序:的作用表现出来,从而无法达到/地尽其力0,并造/符合下

8、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成市场体系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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