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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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前几天我参加了一个调研工作培训会。会上发一本书,《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法律适用问题征文及案例获奖作品汇编》。内容中是省高院从全省各级法院上报的优秀论文和案例中择优选编而成。今天我讲的有关内容主要是这本书上的内容,它不是法律专家就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适用问题的权威解答,而是各法院法官对自己生活周围出现的大量土地问题的理性思考,再加上我今天讲的内容不是优秀学者或法官讲课时的笔记,而培训回来后我自学本书的感想、体会。因此,我讲的不是权威,而是心得;不是在讲课,而是在交流;不是在系统介绍,而是谈谈在实践遇到的一此问题的思考。不

2、当之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多批评指正。首先以案例来引出一个问题:刘某是城东村村民,在该村与父母以家庭方式承包了2亩多承包地。刘某出嫁到城西村后,她在城东村的承包地由父母耕种,父母年迈后交由两个儿子(及刘某的两个哥哥)耕种。刘某至今在城西村没有分地。2009年南水北调将她在城东村的承包地0.5亩征用,其中每个哥哥耕种0.25亩。0.25亩承包地征地补偿费为7625元(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委会将该地补偿费下发后,刘某大哥哥耕种的0.25亩补偿费给付了刘某。刘某的二哥哥拒绝给付。现刘某起诉要求她的二哥哥给付刘某0.25承包地的补偿费7625

3、元。怎么办呢?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7625元就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捆绑在一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4、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根据以上规定可看出,土地补偿费是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费用是

5、最终归个人。但实际当中,这个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是捆绑在一块(我县每亩30500元,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发给了承包地的农民。土地补偿费也不是按人(成员)多少均分的,而是按地的多少分的。我们看下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

6、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2001年5月8日 厅字[2001]9号)第三条规定:“要解决好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

7、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2004)第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

8、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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