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环境下价格乌龙事件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

网购环境下价格乌龙事件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

ID:21896302

大小:68.12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25

网购环境下价格乌龙事件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_第1页
网购环境下价格乌龙事件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_第2页
网购环境下价格乌龙事件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_第3页
网购环境下价格乌龙事件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_第4页
网购环境下价格乌龙事件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_第5页
资源描述:

《网购环境下价格乌龙事件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网购环境下价格乌龙事件的法律规制__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屮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随着互联网购物的发展,“价格乌龙”事件屡见不鲜。一方面,电商平台由于操作错误或者系统故障将高价商品价格低标:另一方面,商家出于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目的,故意将价格“错标”,事后再通过“愿意承担相关损失”的方式,博得消费的信赖,达到间接宣传的目的。而无论是无恶意的“价格错标”还是为博人眼球的“价格错标”,都会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本文旨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对现行法律提出修改意见,以期更好地规制“价格乌龙”事件。关键词:网购;价格乌龙;消费者权益引

2、言:2015年12月25口,京东商城一家婴幼儿产品店将原本售价为40元一只的奶瓶标为8毛钱,导致线上消费者人量购买,当消费者卜单后商家以操作错误导致价格错标为由将订单取消,消费者一般也未得到相应补偿。在此之前,大量网购“价格乌龙”事件层出不穷,而商家对此类事件的态度也不相一致。无论是系统错误或操作失误带來的“飞來横祸”,还是有目的的恶意为之,网络商家往往会面临两种选择,部分商家主动澄淸高价商品价格低标是由于操作错误或系统错误,但是也愿意承担损失,承诺会按照订单给消费者发货;另外一部分商家则采取截然相反的态度,直接以操作失误或者系统错误为由取消订单或

3、者给予消费者“优惠券”、折扣等方式的补偿。无论哪一种处理方式,看似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失,但是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仍然受损,很多情况K消费者沦为不良商家恶意宣传、博眼球的“工具”,如此随意单方取消订单更使得网络购物合同的稳定性荡然无存。无论对立法者来说还是从司法适用角度来说,出现此类事件时如何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在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屮找到一个坚实的平衡点,是本文针对相关事件提出立法建议的主要落脚点。一、我国立法现状0前,我国立法中存在大量法条规制经营者的标价行为,防止其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引导其明码标价、诚信交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

4、是针对频频发生的“价格乌龙”事件,立法虽多却缺少直接、完善的规制,使得司法上的适用也难以统一。《合同法》是司法实践中解决价格乌龙事件最常引用的法条依据,但是本法中对于价格错标的法律后果、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合冋成立与生效的规定并不明确。首先,该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对于要约以及要约邀请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网络经营者的标价行为到底属于前者还是后者,从而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规定不明,理论上也存在不冋的学术见解。在司法实务中,已有判例显示法院会认定经营者标价行为构成要约邀请,合同未成立,从而经营者承扪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仅

5、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赔偿力度要远远小于违约责任。苏次,即使认为合同成立并生效,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不利的。由于所标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甚远,实践中很多经营者以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一旦合同撤销,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便会受到损害,对其补偿也是微乎其微的。最后,《合同法》的适用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双方得到的信息并不对称,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及电商平台并非出于平等地位,单纯引用《合同法》处理此类事件,难免冇失偏颇。由此可见,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无法有效规制价格乌龙事件,难以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

6、简称“《消保法》”)第八条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做了规定,第二十条则规定经营者保证信息真实,不得虚假宣传的义务,并且本法第四十五条和五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虚假宣传以及存在欺诈行为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法律后果。《消保法》旨在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力求最人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是本法相关规定中对于实践中价格乌龙事件的处理依然存在漏洞,难以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第二十条没有明确列举“价格”这一信息,适用该条就必然存在“类推解释”之嫌,另外该条仅是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却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救济途径,因此在实践中难以适用;另一方面,即使能够认为网络商家存在虚

7、假宣传,但根据我国B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适格主体以及公益诉讼的规定,但消费者此时是否是适格的原告存冇争议,实践中往往由利益受损的其他经营者提起诉讼,或是由行政监管机构进行处罚,因此此种情况消费者仍难以自我救济。另外,有关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公益诉讼的规定尚不完备,当前的法律规定只有“消费者协会”是适格的原告主体,因此此类的事件中消费者维权渠道非常狭窄。因此现行《消保法》针对“价格乌龙”事件的打击力度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的规制侧重于行政监管的角度,虽然规定经营者负奋诚信义务不得对价格弄虚作假或者利用价格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

8、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但并没奋为消费者提供救济途径,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援引此法相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救济。《禁止价格欺诈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