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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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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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权力阳光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指从各种渠道筹措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2、  3.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4.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  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  3.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国债转贷资金;  5.国有投资公司的企业债券及信托资金;  6.财政借款和其他借款。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汇总本年度

3、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的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计划的,按原计划报批程序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因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调研后报市政府审议通过,按照程序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遵循“合法、合理、合规”

4、的原则,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合同、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规模和投资额。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具备条件的应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给设备供应、劳务提供单位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由财务总监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的印鉴章由项目法人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章、财务总监章组成

5、。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月度计划申请,具体拨付程序如下:  (一)拨付申请。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填制“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月度用款计划申请表”,表中需填写项目预算、已拨付资金、本次申请金额以及款项明细用途、收款单位、账号等内容,同时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报财务总监,包括:  1.工程承包合同书(只提交一次);   2.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只提交一次);  3.施工图预算(只提交一次);  4.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  5.已完工程结算单;  6.对拆迁项目,具体提供到户的拆迁协议书、评估报告

6、、产权证、土地证、拆迁户的领款手续等资料;  7.对多渠道投资的项目,还要提交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报告;  8.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拨付审核。财务总监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的拨付申请后,应根据项目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进度,审核申请拨付的资金用途、用款或收款单位及其他各项填报内容,通过实地考察、查账、审验合同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项目法人单位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申报材料,财务总监将审核同意的全部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对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拨付申请,财务总监应及时告知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补齐材料,材料齐全后方进

7、入审核程序。  市财政局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确定拨款额度,报市政府最终审核同意后方可拨款。  (三)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和累计支付工程款不超过完成工程量的70%,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将款项转拨施工和相关单位,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7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核定工程决算造价,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至工程决算造价的9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四)拨付渠道。凡是市财政局预算安排的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将

8、工程项目价款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市相关国有投资公司融资的项目,由市相关国有投资公司将工程项目价款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后有结余资金的,财政安排的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其他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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