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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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3]42号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六月二日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  (一)市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外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各种捐款等);  (四)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借贷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坚持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  第四条 市计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

3、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等的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级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初步意见,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

4、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凡属房建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由市长和建设单位签订投资包干责任书。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调整:  (一)对单个项目追加投资超计划投资10%且绝对额超200万元以上的、或停缓建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计委和市财政局,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计划调整审核意见,并报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核后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二)不涉及上述情况的调整计划,由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计委和市财政局,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计划调整审核意见

5、,上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基建项目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它项目是否需要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中予以明确);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估。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市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具体内容须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说明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规划选址

6、及环保要求等。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批复。对于项目建议书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需要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选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二个以上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计委和市规划部门联合组织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7、由市计委提交市政府重新讨论及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后批复。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定的投资估算;超过投资估算的,由市计委提交市政府重新讨论及审批。凡属房建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在初步设计批准后,由市长和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订投资包干责任书。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

8、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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