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衡量的网络领域著作权刑法保护

基于利益衡量的网络领域著作权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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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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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利益衡量的网络领域著作权刑法保护随着X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X络传播的匿名性、终端的全球性使得著作权侵权后果易蔓延且查证困难,这些特性导致X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更易受到侵害,因而著作权保护的紧迫性、重要性越发显著。据此,我国学界有观点认为应当扩张现行刑法保护著作权的边界,包括取消侵犯著作权罪的“营利目的”主观要件,以及将著作权人保护作品的自救手段即技术保护措施纳入刑法保护范围。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足以应对X络环境下的复杂情况,即现行刑法保护边界的划定具有合理性。一、信息自由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冲突与平衡X络领域两种利益的冲突

2、性。著作权制度最为重要的功能是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刑法在调整著作权领域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即在对著作权人实行保护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利益,最终达到促进创新和社会科学文化整体繁荣的意旨。就著作权领域中的社会公众利益而言,可从劳动财产理论加以分析。著作权作品是以社会公有知识为基础创作的,使用了这部分社会公有知识,就有回馈社会的责任。帕特森教授认为,在传统复制传播技术条件下,基于著作权制度促进社会文明全面发展的最终目的,消费者对作品的“消费行为”具有合法性,属于行使社会信息知情权的行为,著作权的各项制度包括合

3、理使用制度是调整著作权人与竞争者关系的,而不应理解为对消费者消费作品行为的限制。概言之,消费者对于作品的消费使用,系基于信息自由权的行使,不应受到著作权的限制。但上述观点形成的前提是:在传统复制传播条件下个人使用作品,对著作财产权的损害程度极小甚至零损害。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条款,是将打击侵犯著作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限定为主体具有营利目的,即将刑法打击范围限于与著作权人形成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主体。然而,X络领域著作权保护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征,比如X络传播后果具有蔓延性等,将引发对刑法介入著作财产权保护之条件的新思考,尤其是“

4、营利目的”主观要件是否应作为有关著作权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存在。目前,理论界有人主张取消“营利目的”主观要件限制,该观点是出于对信息自由权与著作财产权冲突的考量和权衡。事实上,著作权人应对X络环境带来的新变化,为加强对自身著作权的保护自有一套办法,即采用技术措施限制社会公众对作品信息的接触,致使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理利用空间被压缩甚至被剥夺。著作权人的这一自救措施,是X络领域著作权易受侵害背景下权利扩张的一种表现形式,该趋势打破了业已平衡的利益格局。X络的特征是信息共享,X络的普及使得“信息成为重要的生存资源”,X络环境下的许多信息如知识、

5、资料、数据、观点等成为著作权作品的内容,扩张的著作权在X络时代有可能阻碍知识传播,进而阻碍社会的发展。故在X络环境下著作权领域最突出的利益冲突是社会公众的信息自由权与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的冲突。刑法平衡两种利益冲突的价值选择。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等规定,信息自由权是基本人权。尽管信息自由权尚未明确规定在我国当前基本权利体系中,但从公益性角度出发可以推断,信息自由权的法律位阶应高于一般财产权包括著作财产权。从法律应当坚持的人道原则分析。人道原则分为低层次的人道原则和高层次的人道原则,低层次的人道原则是尊重人的人格和尊严,而高层次的人

6、道原则是尊重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对信息自由权的尊重属于低层次人道范畴,对著作财产权的尊重属于高层次人道范畴。当分处人道原则两个层次的信息自由权与著作财产权发生冲突时,究竟应保护哪项权益,以及刑法是否应当介入,值得思考。刑法具有谦抑性,即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换言之,刑法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足以禁止社会危害行为时才适用。当著作权法足于保护著作财产权时,刑法就不必介入。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足以应对X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刑法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也是合理适度的,

7、不必扩张著作权的保护,否则将损害社会公众的信息自由权。二、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营利目的”要件的检视X络环境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传播作品的行为,分为初始的上传或传播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以及后续的扩散行为。传统复制传播条件下著作权人并不追究盗版的终端消费者。在X络环境下,由于P2P软件下载即上传的特点,下载行为本身并不能完全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另外,基于X络环境下信息的海量存在,X络用户并不能完全辨别信息在著作权上的合法性,以法律包括刑法强加X络用户鉴别责任有违X络环境对信息自由和信息分享的精神。台湾的Kuro案中下载盗版音乐作品的X络用

8、户被认定为犯罪,理由是从其复制音乐作品数量巨大的事实,推断其主观上不可能认为该行为具有合法性。这是基于X络信息不能被大量免费或廉价分享前提下的主观推定。瑞士对此问题的处理是:著作权例外制度允许X络用户合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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