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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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情形  知识产权随着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逐渐得到更多的关注,而网络带来的风险之一就是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相较于传统环境下差异十分明显。基于网络这一载体的文化传播,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多挑战,因此下文将列举几种网络环境下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侵权情形: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或使用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中最常见的侵权方式就是转载行为和未经许可上传他人作品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侵犯了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有时候往往这两种行为结合在一起,只是参与侵权的主体不相同。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络和未经权利人同意转载其作品构成侵权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于转载行为来说还多出一种可能,即转载的作品已经是侵权作品的情况,其转载行为固然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行为,但是否对其进行处罚要看侵权人是否主观上有过错。  (二)P2P、BT侵权。P2P和BT技术是随着网络共享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P2P(PeertoPeer)是一种新的通信模式,用户可以通过自己的计算机与其它用户的计算机交换共享资源和服务。而BT技术是随着P2P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

3、形式。这类软件一般要求用户在下载过程中对外传输其下载作品的部分或者全部,尽管用户在下载相关文件后,主观上并不一定乐意对外传输,但客观上不得不从事上述传输行为,成为共享网络中的一个贡献者。在P2P技术背景下,主要问题在于区分P2P技术应用的类型,因为在不同的类型中P2P软件提供者和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是不同的。P2P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P2P平台提供者和P2P软件提供者没有关系,P2P平台提供者只提供一个放置P2P软件的平台,它只负责对放置其上的信息进行粗略过滤而无法预知P2P用户是否涉嫌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通知移

4、除的避风港规则,在著作权人提供有效的侵权通知前,P2P平台提供者并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种类型是P2P平台和P2P软件捆绑经营,在这种情况下,P2P平台提供者即P2P软件提供者,不存在免责理由。同样的,在判定BT网站的责任时也应按照网站是否对资源进行分类与管理来认定。  (三)超链接。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涉及的超链接主要是指向另一个网页的超链接和不进入被链网站直接将被链作品提供给用户的替代链接。对于指向另一个网页的链接,设链网站只是将可以获取作品的网站地址提供给用户。如果被链接的网站删除了文件,或是关闭了网络服务器,那

5、么设置链接的网站即使保持原有的链接,也无法使公众通过点击这些链接来获得文件。[2]因此这种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对于替代链接而言,用户无需进入被链网站即可获得信息,这直接导致了被链网站点击量的减少,而大多网站都是以点击量获得收益,替代链接等于截住了源头的点击量转移到设链网站上来,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四)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本文由.L.收集整理。随着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在网络上定时向公众播放作品的新形式,被告实施的行为均为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其特点在于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

6、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这种非交互式的网络传播形式更像是在网络环境中的广播。由于法律并未对这一行为进行及时的规定,使它落入了法律的空白之中。之所以会造成这样的结果,是我国立法对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8条中向公众传播这一表述上的遗漏,只注意到了使用户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因此缩小了这一立法所保护的范围,应在立法中予以完善。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特征  对近年来出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进行归纳,有助于我们拨开遮在其面前的迷雾,更直观清晰地了解并解决这一问题。  (一)社

7、会影响力大。网络最为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信息量大,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今天,人们获取信息的速度比以往更快,接触到的信息也更繁杂,其中就包括可能侵犯著作权的作品。在传统环境下,纸质载体上的作品毕竟发行有限,所能接触到的人群也相对特定,而置于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其传播速度和范围是不可想象的,因此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广泛而恶劣的。  (二)隐蔽性。虽然网络上信息传播广泛,但也正因庞大的信息网使得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侵权作品往往不易被察觉,而著作权人在如此繁杂的网络信息面前也无法对其作

8、品实施较强的控制,更不可能时时监控诸多的侵权行为。并且一个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过程可能会涉及成千上万的网民,由于网民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可能并不清楚他们随手的一个转载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权利,而在面对众多的涉案人员时,著作权人要找到侵权的源头也并非易事。  (三)侵权成本低。网络给公众带来的一个好处同时也是给传统文化产业带来的一个冲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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