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管理的视角看遗产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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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行政管理的视角看遗产重建重建,是遗产保护领域里的一个非常重要而敏感的话题。根据国际公约、宪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遗产重建的有关条文和规定,遗产重建是指在有充足必要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考古、历史文献、测绘等材料,将被损毁的文物古迹恢复、复建至历史上某个特定状态的文物保护行为。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我国遗产重建项目时,需要满足有充足的必要性,能够惠及民生;有充分历史和科学测绘的依据;严格遵循文物保护规划的规定;维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文物本体安全等原则。重建(reconstru

2、ction),是遗产保护领域里的一个非常敏感而重要的话题。经过国际文化遗产理论界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文化遗产价值的评判标准已经归纳、总结和突出强调为“真实性”和“完整性”。遗产的重建,从某种角度来说,有利于增强遗产的“完整性”,但对遗产的“真实性”带来威胁和挑战。鉴于此,在国际公约、宪章中,对遗产的“重建”,有着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一、国际公约、宪章中的相关规定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规定,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1982年的《佛罗伦萨宪章》对“修复

3、与重建”的规定是,在未经彻底研究,以确保此项工作能科学地实施,并对该园林以及类似园林进行相关的发掘和资料收集等所有一切事宜之前,不得对某一历史园林进行修复,特别是不得进行重建。1990年的“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规定,重建起到两方面的作用:试验性的研究和解释。然而,重建应该非常细心谨慎,以免影响任何幸存的考古证据,并且,为了达到真实可靠,应该考虑所有的证据。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重建不应直接建在考古遗址之上,并应能够辨别出为重建物。1999年的《巴拉宪章》规定,只有当遗产地因破坏或改造已残缺不全,以及对

4、复制到早期构造有充分把握时,才能进行重建。在个别情况下,重建也可用作保留遗产地文化重要性的用途使用和实践的一部分。同时要求,重建应当与详细的审查结果或附加的诠释相一致。2000年的《关于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历史重建的里加宪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因自然或人为的灾难中损毁,文化遗产的重建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并对遗产的重建提出了多项限定条件。2015年版的((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规定,在真实性问题上,考古遗址或历史建筑及地区的重建只有在个别情况才予以考虑(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只有依据完整且

5、详细的记载,不存在任何想象而进行的重建,才可以接受。由此可以看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界对已经损毁的建筑遗址较多采用的是“原址保护”和“原址展示”的方法,对“重建”的规定是谨慎和严格的,但也并没有对“重建”完全关闭大门。事实上,对重建的讨论和研究,一直也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界关注的焦点。2016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理论与哲学科学委员会将在华举行年会,此次年会主题便是“文化遗产的重建”。二、国内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随着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被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界引入和逐步接受,“原址保护”、“原址展示”也已成中国

6、遗产保护和展示的主流观点和主流做法;对遗产的重建也是极为慎重的。这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宣言、文件中得到明确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长城保护条例》规定,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2005年的《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

7、践共识一曲阜宣言))指出,已经损毁的文物古建筑能否重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已损毁的古建筑所处的环境、地位、对建筑群体的作用以及文物建筑群的完整性、原真性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价。2007年的《北京文件》规定,只有在特许情况下,才可有选择地对个别建筑在原址上进行重建。重建不得伪造城市环境和景观,或破坏现存的历史肌理;2015年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提出,不提倡原址重建的展示方式。考古遗址不应重建。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多种原因,某些部门、单位热衷于对已损毁的遗产申请进行重建。正因为重建的敏

8、感性和重要性,我国法律对重建的审批程序、实施主体资格等,都做了较为严苛的规定,谨慎对待每一项遗产申请重建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又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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