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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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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事立法发展对我国海商法的影响摘要随着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海事立法呈现出许多新趋势。本文结合近些年来国际海事立法状况,总结出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船舶燃油污染立法不断完善和海上旅客运输公约几经修改三大主要发展,并重点论述这些发展趋势对我国海商法立法与执行的影响,得出诸如统一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在海商法中专章规定船舶燃油污染制度以及接轨国际、积极加入《2002年雅典公约》等应对办法。 关键词国际海事立法鹿特丹规则海上旅客运输公约一、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一)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呈现统一趋势上世纪90年代以前,国际海
2、上货物运输领域是《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足鼎立。但许多国家在90年代相继出台了许多新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显然,这种政出多门的做法不利于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展开,有鉴于此,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解决法律的冲突,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社会做出了多方努力,订立了许多国际公约。其中最为突出的的就是国际海事委员会经过多年努力,终于形成的《鹿特丹规则》。与以往国际运输法相比,《鹿特丹规则》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点: 1.以门到门运输取代了港到港。其适用范围是从承运人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的期间,并规定
3、强制适用于货物从装船到卸货的期间,此外接收到装船和卸货至交付的期间允许托运人和承运人就承运人的责任达成协议。这种规定为集装箱运输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法律保证。 2.履约方的概念的引入。履约方既包括履行或部分履行海上运输义务的人,也包括履行货物的陆上运输义务的人,其范围大于实际承运人。《鹿特丹规则》将履约方定义为:承运人以外的,应承运人要求或在承运人的监督、控制之下,直接或者间接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的义务,从事货物的运输、装卸、保管和存储义务的人,但排除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从而解决了实际承运人概念上的缺陷和实践中的问题。
4、 3.反应贸易无纸化趋势。《鹿特丹规则》承认了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规定经承运人、托运人协议,运输单证可以电子运输记录形式记载,从而代替了纸面单证。同时规定,该电子运输记录可以转让,既继承了提单的可流通性,又适应了贸易的无纸化趋势。 4.除上述特点外,《鹿特丹规则》还专章规定了控制权、权利转让、诉权等内容。 (二)船舶燃油污染立法的完善随着航运业的迅猛发展,海洋污染也接踵而至,其中海洋油类污染尤为严重,而船舶正是主要的污染源。与此相关,建立完善的船舶油污清污费用的支付、油污损害的补偿、油污责任的分摊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至关重要。
5、因此,国际社会经过多番努力,制定了一些列防止船舶燃油污染和确定油污这人的国际公约。 《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为统一国际上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做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存在局限,即只适用于散装货油造成的污染事故和在缔约国领土内(包括领海)发生的油污事故,如此一来,便不适用于桶装油类货物造成的污染和空载航行时产生的燃油污染事故。在此背景下,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经过了长达六年的磋商、讨论,在2001年3月由各国代表签署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以下简称《2001年燃油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在制定时
6、既参考了《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基金公约》的规定,同时它又有着许多新内容和特点: 1.在责任主体的范围上有所扩大。《2001年燃油公约》中把船舶所有人定义为:船舶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如此规定有利于受害人最大限度的行使索赔权利,从而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经济权益。 2.鉴于燃油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为船舶航行而使用的燃料油,并不属于海上运输的货物的范畴,所以《2001年燃油公约》并未规定自己单独的责任限额,也没有货主的二次分担赔偿机制作为补充。 3.如上所述,燃油不属于船载货物的范畴,但是所有船舶
7、为了保证正常的航行都会载有燃油,所以《2001年燃油公约》把其适用范围扩大至出军舰和政府公务使用的船舶之外的所有种类船舶。 (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公约的发展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国际公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雅典公约》的修改。此前的《1974年雅典公约》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自带行李和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李以及车辆的损失赔偿责任与责任限制,一直是这一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虽然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其已进行过两次修改,但有些规定还是不能完全适应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发展的需要,在重大事故出现之后,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8、也不容忽视。所以,IMO于2002年通过了对《雅典公约》的修改,即《2002雅典公约》,以期在实质性层面上解决上述诸多问题。《2002年雅典公约》对于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限额和强制保险、直接诉讼等机制都作了修改,在加重承运人责任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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