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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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4卷第3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4No32008年6月J.CENT.SOUTHUNIV.(SOCIALSCIENCE)Jun2008论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影响赵振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摘要: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经历了由冲突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变迁,具体表现在: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更加重视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更注重实质正义的实现,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给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造成了影响。从最初的《民法通则》第八章,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反映了由冲突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

2、变。但这一转变的幅度还不足以使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跻身世界先进水平的行列,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关键词:国际私法;价值取向;冲突正义;实质正义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04(2008)03−0345−05法的价值是指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际私法终极追求的价值目标。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求的满足,是人从法理上讲,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1]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一般包含自由、平等、效形式正义是指法律作为一种普遍性规则应平等地适用益、正义、秩序、安全、人权。法的价值包含着人类于一切法律主体,

3、而实质正义则是指对任何具体法律关于法律问题的良好价值追求,它所追求的都是人类关系中的法律主体适用法律应对象化、个别化、具体[2][3]善良愿望和美好追求的集中反映。但是,由于调整化,应符合特定的目的需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社会关系不同,各种法律部门对价值的侧重也相应反映在国际私法的正义价值上便表现为冲突正义不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争议中当事人之(conflictjustice)与实质正义(materialjustice)。如果在解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为解决因各国法律关于同一决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国际私法追求的是法律适用的民商事问题的不同规定而产生的法

4、律适用冲突而存在可预见性、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发挥的作用的。国际私法特殊的调整对象和存在价值使其必须在在于确保每个涉外法律争议都按照与正义有最“适当”当事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国家之间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解决,而且这种“适当性”不是依据寻求一种平衡,这也使人们对于国际私法的需求更侧法律的内容或法律解决争议的结果的性质来判断的,重于自由、秩序与正义。而是空间或地理意义上的适当,一旦某个国家与跨国争议的联系符合某种通常预设的冲突规则的标准,适[4]一、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变迁用该国的法律就被认为是正当的,那么此时国际私法所得到的正义便是冲突正义。而

5、如果在解决国际民所谓价值取向,应该是当法的各种价值发生冲突商事案件时,法官根据每个具体的案件事实区别地适时,什么样的价值才是法的终极价值,这个过程包含用某些国家的法律,尽管可能会放弃所谓的判决结果了人对法能够满足于其的各项需求的一种能动的选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的目的,但却可以公正地[5]择。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之路上,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解决案件,并达到社会公正的目的,那么此时国际别说”,经过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再到“最密私法所强调的必然是实质正义。由于正义本身就是从切联系原则”,正义因其“本身乃是‘他者之善’或‘他者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利益上抽象出来

6、的,在不同的之利益’”,也因其特有的包容性,满足了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类型和不同的阶级背景之下,阶段要求国际私法具有的善的本质,而当然地成为国人们对于正义价值若干方面的取向必然不同。同样,收稿日期:2007−11−12作者简介:赵振华(1982−),男,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助教,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346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4卷虽然国际私法始终以正义为其价值取向,但随着国际城邦人法的支配;城邦物法支配城邦内的不动产,而社会的变迁,各国对国际私法所追求的正义的理解也不论该不动产的所有人是否为城邦居民

7、。到19世纪,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萨维尼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对于每一种(一)传统国际私法正义价值观法律关系应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将法律关系就国际私法而言,传统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进行了分类,即身份法、物法、债法、继承法、家庭任务在于确保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均依与争议法(家庭法又区分为婚姻、父权、监护),他还对本座具有最“适当”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予以解决。从此意义进行了归纳,即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人的住所、法律关上来看,国际私法被视为具有“技术性”特征,其扮演系的标的物所在地、法律行为实施地、法院所在地。了指引当事人和法院寻找最终处理案件实质

8、争议的路虽然这两种学说的切入点不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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