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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管理(行政纠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正文内容:吴永康、四川欣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上诉案(2013)成行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永康。委托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欣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同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华,四川华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纯悦。委托代理人熊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君
7、,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志。委托代理人吴曾杰。原审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济环,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德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巫元平。上诉人吴永康、四川欣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因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永康的委托代理人沈萍,上诉
8、人欣云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同起及委托代理人徐华,上诉人恒升钢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纯悦、熊敏,被上诉人明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忠志、吴曾杰,原审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德金、巫元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市人社局根据吴永康的申请,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