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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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1、法典定义-《德国民法典》第90条法律意义上的物,只是有体的标的。2、学理定义物者,指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三)特征1、物不包括人的身体。2、物能为人所支配。3、物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社会生活的需要。4、有体物并不限于固体,还可以是液体或者气体。5、人类可控制的自然力亦为物。6、动物非物。《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动物不是物。动物受特别法律的保护。除另有规定外,关于物的规定必须准用于动物。”二、各种类型物的法律意义(一)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第2条第2

2、款1、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2、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1)土地(2)地上定着物A、持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价值或者功能B、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至于不被认为土地的一部分。(3)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于不动产分立前,其性质如何?A、该出产物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与不动产的定着物不同。《德国民法典》第94条第1款:“定着于土地和地面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地面连在一起的土地出产物,属于土地的重要成分。B、该出产物亦为独立的财产,可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物权法》第180条《担保法》第42条第3款3、区

3、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A、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物权法》第9条《物权法》第23条B、物权类型不同a、不动产: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b、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C、诉讼管辖不同《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1、流通物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2、限制流通物法律对于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A、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B、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3、区分意义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不可代替物与可代替物1、特定物-不可代替物不可代替物一般指原版的、无法再生产的艺术品、样品服装以

4、及其他使用过的物品。2、种类物-可代替物可代替物是指在交易商依照数量、容量或者总量而确定的物《德国民法典》第91条。3、区分意义(四)消费物与非消费物1、消费物指依其性质以使用一次,即为消耗,不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2、非消费物可长期使用,逐渐改变其形态、物质的物。3、区分意义A、非消费物可作为租赁或者使用借贷合同的标的物。B、消费物,就只能成立消费借贷。(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1、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2、不可分物指因分割会导致性质的改变或者价值的减损。3、区分意义《物权法》第100条(六)主物和从物1、主物能够独立存在,但在共同使

5、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2、从物(1)概念能够单独存在,但在共同使用中其辅助作用的物。(2)《德国民法典》第97条第1款一个物可以不是其他物的部分,而长期的为了一个其他物的经济目的服务,并且作为其他物经济作用的辅助工具。(3)特点:A、从物的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B、从物与主物属于同一人。C、从物必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主物和从物均为独立的物。3、区分意义《合同法》第164条《物权法》第115条(七)原物与孳息孳息: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1、天然孳息《德国民法典》第99条第1款物的孳息,是指物的出产物和按照物的用法而从物中取得的其他物。《物权法》第11

6、6条2、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3、区分意义A、确定孳息收益权。《物权法》第116条规定B、确定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范围。《物权法》第197条三、货币和有价证券1、货币(1)概念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2)作用:A、担当物权的客体B、充当债权的标的物(3)特殊之处A、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B、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C、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2、有价证券(1)含义设定并证明某种权利,依法能够流通的书面凭证。(2)分类A、根据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而做的分类a、设定一定股权权

7、利的有价证券b、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c、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B、根据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a、记名有价证券b、无记名有价证券c、指示有价证券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人名字的方法,或者指明根据“其只是”进行交付的方法制定的有价证券。(3)主要类型A、票据a、汇票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制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b、本票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主要为银行本票。c、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

8、B、债券国家或者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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