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之客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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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權利之客體-物第一節概說一、物之意義物為權利客體物為人力所能支配者物為適宜作交易之對象二、物之種類融通物與不融通物不融通物則為例外規定,有三:公有物公用物禁制物消費物與非消費物代替物與不代替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特定物與不特定物單一物結合物與集合物第二節不動產與動產一、不動產之意義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民六六I)二、動產之意義動產採概括主義「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民六七)三、動產與不動產區別之實益讓與方式動產依交付而生效,不動產物權之移轉,則需以書面為之,並應經登記始生效力。取得時效動產為五年,不動產之取得時效,則分善意與惡意取

2、得而為十年或二○年。設定擔保動產為債權擔保標的者,可設定質權、留置權,並可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設定動產抵押權。以不動產為標的者則僅可設定抵押權。第三節 主物與從物一、主物之意義單獨存在,受從物之輔助而增加效用之物為主物。二、從物之意義「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民六八Ⅰ)。須非主物之成分須常助主物之效用主物從物區別之實益主物與從物雖為分別之兩物,但對「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民六八Ⅱ)。是處分主物時,效力及於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同項但書),例如買桶裝瓦斯氣,不送鋼瓶。第四節 原物與孳息一、原物之意義原物,謂

3、產生孳息之物,例如產生牛乳之乳牛。二、孳息之意義孳息,謂原物之出產物,或由原物所生之收益:天然孳息「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民六九Ⅰ)。法定孳息「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民六九Ⅱ)。三、原物與孳息區分之實益二者區別之實益,在於「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民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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