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权利客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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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碳汇权利客体研究林旭霞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2013-05-1510:34:18来源:《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关键词:林业碳汇权利客体物权客体准物权内容提要:林业碳汇法律规范源于国际法,但其市场规则的建立需以国内法尤其是私法配置为基础。林业碳汇权利化的前提是权利客体及其法律地位的确定。“碳汇的增最”与“碳减排量”是一个问题的两血,具有质和量上的统一性。碳减排暈的自然属性及其所承载的利益关系决定其作为权利客体的适格性;碳减排量与其他权利客体的区别使林业碳汇作为独立的权利成为可能。碳减排量符合资源性物权客体的规格与标准,同时也具有''非典型”资源性

2、客体的特征,由此决定了林业碳汇权利的准物权属性。在人类应对气候危机的各种自救活动屮,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各种制度创新不断推出,一些特殊语境下的专业词汇开始进入法律规范体系,“林业碳汇”就是其中之一。“林业碳汇”从技术上开辟了降低减排成本的路径,促进了林业资源生态价值的市场配置,为林业经营主体创设了一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营机制。基于林业碳汇实践的发展,理论界日益关注相关制度的建立。国际法、环境法学者均从不同角度研究碳汇以及碳汇交易的法律规则与理论依据。针对林业碳汇所不可回避的财产利益问题,本文从私法的视域,探讨林业碳汇的权利化问题,寻求林业碳汇的财产利益

3、在财产权体系屮的定位。权利化的前捉是权利客体及其法律地位的确定。因此,对林业碳汇权利客体的研究,将为处于初创时期的林业碳汇的国内立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O一、林业碳汇权利问题之缘起(一)林业碳汇实践的发展与规则的形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后续补充条约《京都议定书》对于“碳汇”、“林业碳汇”进行了明确界定:“碳汇(CarbonSink)"是指土地利用与土地利用变化活动(LULUCF),如造林及农业土壤等对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吸收、固定、存储作用。“林业碳汇”是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

4、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C02,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1]林业碳汇实践始丁国际碳交易市场。在《京都议定书》所创制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中,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将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卜•关于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发达国家和发展屮国家Z间借助CDM构建的碳信用交易市场,通过林业碳汇项目的实丿施,实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补偿的市场化,使得具有很强外部性特征的森林生态效益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

5、国家Z间通过交易手段实现效益内部化。[2]从全球范围看,国际碳市场按减排强制程度可以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3]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即为典型的非京都市场,[4]该交易所交易类型也包括林业碳汇项目在内。[5]在国际碳交易市场FI益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亦致力于培育本土性碳汇交易市场。有资料显示,我国区域性碳汇交易中心已经形成。2012年1刀,以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为主体的区域性森林碳汇交易屮心,成功交易了首批森林碳汇。碳汇指标来口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丁2008年在全国首批实施的6个碳汇造林项Ao在重庆试点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也将纳入森林碳汇交易。[6]此外,我国

6、口前实施的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及保护等活动,亦是潜在的非京都规则的碳汇项目。如果这些造林的固碳功能可以在计量和审定后实现碳交易,它就可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非京都规则碳汇项口。林业碳汇实践源于国际法,但其规则的形成并不止于国际法。我国政府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屮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两个文件屮将林业纳入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我国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如《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屮国绿色碳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屮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口管理暂行办法》等亦致力于建立相关的运行规则。

7、但是,面对“林业碳汇”这一全新的资源性利益的分配问题,我国国内法明显存在无针对性立法及规范层级低的问题。(二)林业碳汇权利化的必耍性林业碳汇的市场化发展趋势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为建立支撑林业碳汇市场的规则、确定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建立符合木国具体情况的市场交易体系,需要在公约指导下,在国内法领域制定本国的法律应对体系。但是,由于私法规则的缺位,对林业碳汇的法律规制至少存在以卜'几方面的问题:1•林业碳汇屮的利益关系性质不明。林业碳汇蕴含的经济利益事实上存在并运行着。林业碳汇交易双方一方面可以低成本减排,另一方面可以获得新的收益渠道。但是,林业碳汇需要以大

8、面积的植树造林、森林管理作为基础。我国《森林法》规定了森林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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