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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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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客体——物一、概念1、含义: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2、特征:须存在于人体之外(非人格性)须为有体物(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对人有使用价值和价值)须具有稀缺性(物的有限性)须能为人所支配须独立成为一体二、物的分类(一)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动产: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区别的意义:主要易于区分物的性质和解决财产的归属和纠纷问题(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
2、分的物均为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区分的意义:合同标的物的属性直接影响合同的法律(三)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例如:种类物是可以替代的。比如说大米、苹果、货币等等,这些东西的债就叫种类物之债。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叫特定物。比如说一栋商品楼其中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在位置、空间上只有这一个,没有第二套房子和他是一模一样的,这套房子
3、就是特定物。例如有时候种类物是可以转化为特定物的。比如说你想买某个品牌某个型号的手机,这时这个手机有很多,是种类物,你看中了其中的一个。结果钱不够。你给售货员说我就要这个手机你给我留着,我去买。走的时候给这个手机上挂了个手机链,这时这个手机就是特定物了,因为你已经给它具体化了。(四)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是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从物如:电视机与遥控器、房屋与窗户、汽车与备用胎(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物失去其原
4、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为不可分物(六)原物和孳息原物:原已存在之物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售货的物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三、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货币1、含义: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2、特征:是种类物,而且具有高度代替性的种类物是可消耗物3、货币非纸币(二)有价证券1、含义: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2、分类:记名证券指定人证券不记名证券注意:记名证券不可转让,只有凭证上记载的人才可以行使
5、权利;指定人证券要背书转让,受让人才可行使其权利;不记名证券只要谁拥有凭证,谁就可以行使权利3、主要的有价证券(1)票据:是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2)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是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3)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4)国库券:国家发行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5)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6)仓单: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
6、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注意:提单和仓单都是物权凭证民事法律行为一、概述1、含义: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特征: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合法行为3、分类:(1)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2)一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3)以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分诺成法律行为: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7、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成立的法律行为(4)以法律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法律形式分要式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要求采取的形式或者程序的行为非要式法律行为:法律不要求规定的形式或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一定的方式(5)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分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6)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分独立的法律行为:行为人借助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辅助的法律行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在他人意思表示的辅助下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7)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为标准物权行为: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债权行为:引起债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4、
8、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二、民事行为的成立1、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2)特殊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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