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征遗产税争论的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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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开征遗产税争论的法律评析遗产税是个悠久的税种。早在古埃及就曾出现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制度是始于16世纪末的荷兰。我国在上世纪中期也曾经开征过遗产税。对于是否应当开征遗产税,赞成与反对的争论从未休止过。西方有一句税收名言:Nothinginthisworldiscertainexceptdeathandtaxes.(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纳税。)西方同样还有另外一句名言:reisonlyonethingtotopthesetwocalamities:thecombinationofboth:Death+duty=estatetax.(只有一件事情比死

2、亡和纳税更不幸,那就是死亡与纳税相结合的产物——遗产税。)可见,反对开征遗产税的声音与赞成的声音一样响亮。  近年来,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呼声一直很高。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会议上,不断有代表提交建议开征遗产税的提案。与此相反,香港地区则于2005年11月2日通过了《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该法案将于2006年2月11日生效。届时,香港将正式取消遗产税。这“一立一废”的举动背后,掩映着不同利益团体相异的利益诉求。本文将从制度的层面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争论作一评析。    一、遗产税概说  遗产税是以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通常认为,开征遗产税有以下几个

3、方面的作用:(一)遗产税具有相当大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征收遗产税可以调节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二)由于遗产税制度通常与公益捐赠制度还结合,因此,征收遗产税可以鼓励公益捐赠,提高社会福利;(三)遗产税可以扩大税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  从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来看,遗产税征收模式主要有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种。1.总遗产税制。它是指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为征收对象的税制。它一般不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及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以遗产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税制一般设有起征点

4、、免征额和扣除项目,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2.分遗产税制。它是先按继承人的多少及其亲等关系,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对各个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根据各继承人的个人状况及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的远近进行不同的减免、扣除后,然后分别适用差别税率征税。3.混合遗产税制。它是把前两种征税方式结合起来,即先征一次总遗产税,然后再征分遗产税。    二、赞成和反对遗产税开征的理由  随着遗产税开征讨论的激化和媒体对相关事件高度热情的报道,遗产税问题不但是学界的课题,也是社会的热点。目前,对遗产税开征形成赞成和反对两派观点。  (一)赞成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理由  1.我国富人阶

5、层已经出现,遗产税的开征有了雄厚的现实经济基础。  国家社科规划课题“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说:“我国已经有相当一批人进入了高收入阶层,占储蓄账户总数20%的高收入阶层,其存款占总储蓄额的60%以上。据经济学家相对保守的估计,全国资产总量在1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1000万以上。因此,遗产税的开征有了雄厚的现实经济基础。”  2.我国社会贫富悬殊严重,有开征遗产税以降低贫富差距的政策需要。  以王明高为代表的赞成派指出: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实际上已超过的国际警戒线。可见,我国贫富悬殊严重。而遗产税具有调节社会贫富分化的功能,因此,开征遗产税是当前社

6、会的迫切需要。  3.激励社会赠与,促进公益事业  遗产税制度是与公益捐赠制度相配套的。捐赠于公益事业的财产可以免纳赠与税。因此,人们在选择缴纳遗产税与免税的公益捐赠之间,会进行权衡比较,从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而据报道,我国内地参与公益捐赠的家人数不足1%.  4.完善税制,弥补个人所得税不足  有学者认为开征遗产税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其理由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欠佳,‘灰色’、‘黑色’收入大量存在,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无法在收入环节发挥调节作用,遗产税可对此类财产在继承转移过程中进行有效监督,促进社会公平。”  5.与国际接轨,保护我国国民在对外交往中的利益  

7、由于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我国国民在外国的遗产需要纳税。而外国公民在我国的遗产却无须纳税。这无形当中损害了我国国民的财产利益。  (二)反对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理由  1.国民富裕程度不足,不具备开征遗产税的基础  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富裕阶层”,但是,我国的人均GDP仅1000美元,这只相当于美国19世纪时的水平。多数国民还没有达到富裕的程度,而遗产税作为一个税种,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税基不足的。  2.配套不完善,时机未到  配套法律不完善主要指:(1)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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