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ID:21715088

大小:38.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0-24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第1页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第2页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第3页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第4页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第5页
资源描述: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提要】加拿大对外国分行准入曾经是采取禁止的态度,到1999年6月28日加拿大联邦立法机构通过了《第C—67法令》。该法令试图修改《银行法》、《清算与重组法》以及其它机构相关法令,从而允许合格的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采取全能分行或者贷

2、款分行的形式来运作。尽管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制度的并不悠久,但其新近制度的构建确实比较系统全面。本文在评介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的标准、程序及相关信息要求的基础上,对我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的国际化已经日益深化,在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同时,国内银行进入国际市场的要求和呼声日益提高,为此了解国外有关外资银行准入的制度甚为必要。鉴于此,本文对加拿大新近的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作一介绍,并就其对我国有关法制的完善进行思考。  一、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法制概况  在过去,加拿大不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设立,但允许外国银行在加拿大通过独立的子公司进入加

3、拿大银行市场。由于子公司的运作形式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外国银行在加拿大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分行的组织性和资本结构上的灵活性,以及业务范围上的广泛性,推动了外国银行在加设立分行的发展。随着加拿大加入世贸组织,成员国纷纷要求加拿大允许外国银行直接在加设立分行。  1999年6月28日加拿大联邦立法机构通过了《第C—67法令》。该法令试图修改《银行法》、《清算与重组法》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相关法令,从而允许合格的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根据该法令的规定,外国银行有权选择设立全能分行或者贷款分行。  随后,加拿大金融监管局办公室针对外国银行设立分行问题于199

4、9年8月发布了《准入标准与申请程序》的公告(FBBBulletin,August1999)。后来出台了《外国银行加拿大分行指引》(OSFI’sGuidetoForeignBankBranching),该指引经过多次修订。其内容包括了设立分行与开展业务的标准、信息要求及程序等(Criteria,InformationRequirementsandProceduresfortheEstablishmentandCommencementofBusinessofaForeignBankBranch(FBB)inCanada)。  二、外国银行设立加拿大分

5、行的准入规则  (一)加拿大设立分行的形式选择  外国银行的加拿大分行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全能分行(afull-servicebranch),二是贷款分行(alendingbranch)。除了在吸收存款业务上的差异,两类分行都享有类似加拿大子公司或本地银行的经营权利。全能分行不允许从事零售存款的吸收,但是可以吸收单笔数额在150000加元以上的存款业务。  一家贷款分行,不允许吸收存款,无论数额大小,也不允许向加拿大公众借款。顾名思义,贷款分行的基本业务是在加拿大从事发放贷款的业务。两类分行分别监管的机制,有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二)

6、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程序  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的程序分为两个步骤:(1)部长(TheMinisterofFinance)的授权。财政部长根据加拿大《银行法》的规定,发布授权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从事银行业务的授权命令。(2)金融机构监管局的批准。金融机构监管局根据《银行法》第534(1)的规定发布批准授权的外国银行开始从事银行业务的命令。前述两个批准程序都是基于各自的标准。  1.提出预申请后的通知前阶段  (1)一家外国银行试图提出设立加拿大分行的正式申请,应该首先向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提交一式两份的草拟申请。从时间来看,监管当局鼓励潜

7、在的申请人在第一次会谈时讨论其设立分行的计划。在该次会谈中,监管办公室将告知潜在申请人有关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该解决的问题和准备的事项。  (2)经过第一次会谈后,申请人应该向监管办公室提交一份草申请,它包含了一些必要的信息。(注:具体要求的信息,在下文详细介绍。)  (3)缴纳一笔20000加元的费用——不可退回的费用,并附上草申请,交给(ReceiverGeneral)加拿大监管办公室。  (4)申请人必须按照银行法第525(2)条的规定,在加拿大政府公报及一份在拟设分行基本办公地或其附近发行的报纸上,持续四周地发布其正式向财政部长提出设立外

8、国分行申请的通知。该通知应该包括外国银行的名称及其在加拿大设立分行从事业务所使用的名称。该通知的形式应该满足监管办公室的要求。  (5)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