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ID:10796635

大小:61.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8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_第1页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_第2页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_第3页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_第4页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内容提要】加拿大对外国银行分行准入曾经是采取禁止的态度,到1999年6月28日加拿大联邦立法机构通过了《第C—67法令》。该法令试图修改《银行法》、《清算与重组法》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相关法令,从而允许合格的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采取全能分行或者贷款分行的形式来运作。尽管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制度的历史并不悠久,但其新近制度的构建确实比较系统全面。本文在评介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的标准、申请程序及相关信息要求的基础上,对我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已经日益深化,在外资

2、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同时,国内银行进入国际市场的要求和呼声日益提高.freelationRequirementsandProceduresfortheEstablishmentandmencementofBusinessofaForeignBankBranch(FBB)inCanada)。二、外国银行设立加拿大分行的准入规则(一)加拿大设立分行的形式选择外国银行的加拿大分行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全能分行(afull-servicebranch),二是贷款分行(alendingbranch)。除了在吸收存款业务上的差异,两类分行都享

3、有类似加拿大子公司或本地银行的经营权利。全能分行不允许从事零售存款的吸收,但是可以吸收单笔数额在150000加元以上的存款业务。一家贷款分行,不允许吸收存款,无论数额大小,也不允许向加拿大公众借款。顾名思义,贷款分行的基本业务是在加拿大从事发放贷款的业务。两类分行分别监管的机制,有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二)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程序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的程序分为两个步骤:(1)财政部长(TheMinisterofFinance)的授权。财政部长根据加拿大《银行法》的规定,发布授权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从事银行业务的授权命令。(2

4、)金融机构监管局的批准。金融机构监管局根据《银行法》第534(1)的规定发布批准授权的外国银行开始从事银行业务的命令。前述两个批准程序都是基于各自的标准。1.提出预申请后的通知前阶段(1)一家外国银行试图提出设立加拿大分行的正式申请,应该首先向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提交一式两份的草拟申请。从时间来看,监管当局鼓励潜在的申请人在第一次会谈时讨论其设立分行的计划。在该次会谈中,监管办公室将告知潜在申请人有关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该解决的问题和准备的事项。(2)经过第一次会谈后,申请人应该向监管办公室提交一份草申请,它包含了一些必要的信息。(注:具

5、体要求的信息,在下文详细介绍。)(3)缴纳一笔20000加元的费用——不可退回的费用,并附上草申请,交给(ReceiverGeneral)加拿大监管办公室。(4)申请人必须按照银行法第525(2)条的规定,在加拿大政府公报及一份在拟设分行基本办公地或其附近发行的报纸上,持续四周地发布其正式向财政部长提出设立外国分行申请的通知。该通知应该包括外国银行的名称及其在加拿大设立分行从事业务所使用的名称。该通知的形式应该满足监管办公室的要求。(5)监管办公室将审查草申请,接触申请人讨论其申请的有关问题,并将及时反馈其需要补充的信息。如果草申请被监

6、管办公室确认为完整,则监管办公室应该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6)草申请的审查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虽然评审程序的特点决定其所需时间可能为6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财政部长就申请做出决定的时间,也没有特别的限制。2.监管办公室发出通知后的阶段(1)一旦草申请被确认为完整后,申请人应该向监管办公室提出正式申请,并提出要求:(a)财政部长根据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授权申请人在加拿大设立分行从事银行业务;(b)监管办公室根据银行法有关规定发布命令批准授权的外国银行开始从事银行业务。(2)在财政部长发布授权令后,监管办公室主管批准开始从事银行业务以前,监管办

7、公室的工作人员将履行对外国银行分行的审查,并向监管办公室主管提出报告。(3)在监管办公室主管发布的开始从事银行业务命令后,申请人必须按照银行法第534(7)条的规定,在加拿大政府公报及一份在拟设分行基本办公地或其附近发行的报纸上,持续四周地公告获得监管办公室的批准命令。(4)根据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外国银行分行在获得财政部长授权命令后一年内没有得到监管办公室主管的批准命令,则监管办公室主管不得签发批准的命令。根据银行法第534(9)条的规定,如果财政部长发布授权令后一年内监管办公室主管没有做出批准令,则财政部长授权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命

8、令应该撤回。(三)批准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标准1.银行法中有关财政部长授权的要求根据银行法第524(3)条的规定,财政部长授权外国银行在加拿大从事银行业务应该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来自非世贸组织成员方外国银行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