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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提要】加拿大对外国银行分行准入曾经是采取禁止的态度到1999年6月28日加拿大联邦立法机构通过了《第C—67法令》该法令试图修改《银行法》、《清算与重组法》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相关法令从而允许合格的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采取全能分行或者贷款分行的形式来运作尽管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制度的历史并不悠久但其新近制度的构建确实比较系统全面本文在评介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的标准、申请程序及相关信息要求的基础上对我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已经日益深化在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同时国内银行进入国际市场的要求和呼声日益提高
2、为此了解国外有关外资银行准入的制度甚为必要鉴于此本文对加拿大新近的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作一介绍并就其对我国有关法制的完善进行思考 一、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法制概况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
3、ionandachieve17 在过去加拿大不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设立但允许外国银行在加拿大通过独立的子公司进入加拿大银行市场由于子公司的运作形式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外国银行在加拿大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分行的组织性和资本结构上的灵活性以及业务范围上的广泛性推动了外国银行在加设立分行的发展随着加拿大加入世贸组织成员国纷纷要求加拿大允许外国银行直接在加设立分行 1999年6月28日加拿大联邦立法机构通过了《第C—67法令》该法令试图修改《银行法》、《清算与重组法》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相关法令从而允许合格的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根据该法令的规定外国银行有权选择设立全能分行或者贷款分行5.1-9
4、,,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7 随后加拿大金融监管局办公室针对外国银行设立分行问题于1999年8月发布了《准入标准与申请程序》的公告(FBBBulletin,No.1Augu
5、st1999)后来出台了《外国银行加拿大分行指引》(OSFI'sGuidetoForeignBankBranching)该指引经过多次修订其内容包括了设立分行与开展业务的标准、信息要求及程序等(Criteria,InformationRequirementsandProceduresfortheEstablishmentandCommencementofBusinessofaForeignBankBranch(FBB)inCanada) 二、外国银行设立加拿大分行的准入规则 (一)加拿大设立分行的形式选择 外国银行的加拿大分行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全能分行(afull-
6、servicebranch)二是贷款分行(alendingbranch)除了在吸收存款业务上的差异两类分行都享有类似加拿大子公司或本地银行的经营权利全能分行不允许从事零售存款的吸收但是可以吸收单笔数额在150000加元以上的存款业务 一家贷款分行不允许吸收存款无论数额大小也不允许向加拿大公众借款顾名思义贷款分行的基本业务是在加拿大从事发放贷款的业务两类分行分别监管的机制有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二)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程序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
7、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7 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的程序分为两个步骤(1)财政部长(TheMinisterofFinance)的授权财政部长根据加拿大《银行法》的规定发布授权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从事银行业务的授权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