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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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法制概况  在过去,加拿大不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设立,但允许外国银行在加拿大通过独立的子公司进入加拿大银行市场。由于子公司的运作形式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外国银行在加拿大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分行的组织性和资本结构上的灵活性,以及业务范围上的广泛性,推动了外国银行在加设立分行的发展。随着加拿大加入世贸组织,成员国纷纷要求加拿大允许外国银行直接在加设立分行。  1999年6月28日加拿大联邦立法机构通过了《第C—67法令》。该法令试图修改《银行法》、《清算与重组法》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相关法令,从而允许

2、合格的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根据该法令的规定,外国银行有权选择设立全能分行或者贷款分行。  随后,加拿大金融监管局办公室针对外国银行设立分行问题于1999年8月发布了《准入标准与申请程序》的公告(FBBBulletin,No.1August1999)。后来出台了《外国银行加拿大分行指引》(OSFI'sGuidetoForeignBankBranching),该指引经过多次修订。其内容包括了设立分行与开展业务的标准、信息要求及程序等(Criteria,InformationRequirementsandProceduresfortheEstablish

3、mentandCommencementofBusinessofaForeignBankBranch(FBB)inCanada)。  二、外国银行设立加拿大分行的准入规则  (一)加拿大设立分行的形式选择  外国银行的加拿大分行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全能分行(afull-servicebranch),二是贷款分行(alendingbranch)。除了在吸收存款业务上的差异,两类分行都享有类似加拿大子公司或本地银行的经营权利。全能分行不允许从事零售存款的吸收,但是可以吸收单笔数额在150000加元以上的存款业务。  一家贷款分行,不允许吸收存款,无论数额

4、大小,也不允许向加拿大公众借款。顾名思义,贷款分行的基本业务是在加拿大从事发放贷款的业务。两类分行分别监管的机制,有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二)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程序  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的程序分为两个步骤:(1)财政部长(TheMinisterofFinance)的授权。财政部长根据加拿大《银行法》的规定,发布授权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从事银行业务的授权命令。(2)金融机构监管局的批准。金融机构监管局根据《银行法》第534(1)的规定发布批准授权的外国银行开始从事银行业务的命令。前述两个批准程序都是基于各自的标准。  1.提出预申请后的

5、通知前阶段  (1)一家外国银行试图提出设立加拿大分行的正式申请,应该首先向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提交一式两份的草拟申请。从时间来看,监管当局鼓励潜在的申请人在第一次会谈时讨论其设立分行的计划。在该次会谈中,监管办公室将告知潜在申请人有关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该解决的问题和准备的事项。  (2)经过第一次会谈后,申请人应该向监管办公室提交一份草申请,它包含了一些必要的信息。(注:具体要求的信息,在下文详细介绍。)  (3)缴纳一笔20000加元的费用——不可退回的费用,并附上草申请,交给(ReceiverGeneral)加拿大监管办公室。  (4)申请人必须按

6、照银行法第525(2)条的规定,在加拿大政府公报及一份在拟设分行基本办公地或其附近发行的报纸上,持续四周地发布其正式向财政部长提出设立外国分行申请的通知。该通知应该包括外国银行的名称及其在加拿大设立分行从事业务所使用的名称。该通知的形式应该满足监管办公室的要求。  (5)监管办公室将审查草申请,接触申请人讨论其申请的有关问题,并将及时反馈其需要补充的信息。如果草申请被监管办公室确认为完整,则监管办公室应该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6)草申请的审查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虽然评审程序的特点决定其所需时间可能为6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财政部长就申请做出决定的时间

7、,也没有特别的限制。  2.监管办公室发出通知后的阶段  (1)一旦草申请被确认为完整后,申请人应该向监管办公室提出正式申请,并提出要求:(a)财政部长根据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授权申请人在加拿大设立分行从事银行业务;(b)监管办公室根据银行法有关规定发布命令批准授权的外国银行开始从事银行业务。  (2)在财政部长发布授权令后,监管办公室主管批准开始从事银行业务以前,监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将履行对外国银行分行的审查,并向监管办公室主管提出报告。  (3)在监管办公室主管发布的开始从事银行业务命令后,申请人必须按照银行法第534(7)条的规定,在加拿大政府公报及一

8、份在拟设分行基本办公地或其附近发行的报纸上,持续四周地公告获得监管办公室的批准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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