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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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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几类原告主体身份的思考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与之相对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应运而生。本文从我国近十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进行甄别,从中分别选出了不同起诉主体的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对其原告主体逐一进行分析。最终提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的观点。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诉机关行政机关 简介:张晓雯,华北电力大学2008级法学专业。 :D925:A:1009-0592(2011)04-079-02 目前,学界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给出的定义,大致归纳如下:一是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
2、织和其他组织认为其环境权即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是因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二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团体和个人,对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制度。三是环保组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制止危害环境的行为,针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企业提起的诉讼。四是为直接维护环境公益,任何公民或团体依法对侵害环境公益者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由此不难看出,目前学界普遍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国家公诉机关(主要是检察
3、机关)、国家环境行政机关(主要是环保局)和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笔者试图以近些年来该类案例为契子,对上述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观点。 一、国家公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2003年5月9日,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范某通过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销售石油制品,损害国有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威胁人民健康,影响社会稳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一案,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73条、第134条规定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范某将其所经营的金鑫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自行拆除污染
4、设施、停止侵害、消除妨碍、消除危险。这起由乐陵市检察院起诉、乐陵市法院判决的环境污染停止侵害案,也是近些年来比较典型的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尤其自身的合理性与优势,理由如下: 首先,检察机关不会在诉讼中对稳定的诉讼结构产生冲击。检察机关同时代表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利益和国家的名义,因此也可以略显强势:而且,由于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加害人往往比分散的、不特定的受害人在科学技术、因果关系等方面更为强势,所以公权力机关为弱者参与诉讼,反而是正义的。其次,检察机关是没有自身利害关系的“公益诉讼人
5、”,这就如同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既然刑事公诉人已经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作出了卓著的贡献,那么“公益诉讼人”也应当能够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结合我国宪法规定的国体和政体性质分析公诉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是当之无愧的。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又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一切国家机构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设置。反映在环境法律关系上,可以说单个社会主体相互之间在环境利益关系上具有广泛的共同性和关联性。在环境法律关系中,表面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能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肩负着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国家监
6、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仅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法治原理的。 最后,检察机关对违反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可,有着广泛的经验值得借鉴。早在19世纪的欧洲我们就可以找到检察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公益诉讼的身影。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于法律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代表社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外,在事实妨害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而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德国和日本对其进行了相关规定。如德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提起民事
7、诉讼。日本检察厅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代表人进行其他法令规定的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提起民事诉讼。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可以给我们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二、国家环境行政机关(环保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昆明市环保局因污染水源对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向该公司及其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昆明市环保局认为被告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请求判决二被告停止对环境的侵害,赔偿为大龙潭水污染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暂计417.21万元,赔偿为处理水污染事故所产生
8、的专项应急环境监测费和污染治理成本评估费共计155293元。我们从此案中不难看出,该地法院承认了国家环境行政机关(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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