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诉讼模式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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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刑事诉讼模式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内容: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主体之一,刑事诉讼的结局对他来讲都是至关重要的,现实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容乐观。本文以刑事诉讼模式的角度出发来分析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地位方面的现状已经问题,期待能够在理论上论证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实质意义上诉讼地位的合理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模式;被害人;被害人诉讼地位  :D915.3:A    一、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概述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即指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报案、控告及对不立案的监督权、申请回避权

2、、自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获知有关诉讼信息和资料的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参与诉讼过程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等等。被害人享有的诉讼义务主要有:承担举证责任。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伪造证据。出席法庭,参加审判等义务。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被害人诉讼地位存在的问题  中国传统的刑事司法理论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国家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惩罚实现正义达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损害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权授予专门

3、的国家机关而不受被害人意志的影响和左右,被害人的报案最多只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材料之一。在那些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除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外,还带有明显的私人侵权的后果,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直接被侵害的人,其受到的损失是最直接的、最大的,但其所享受的诉讼地位却与之应该享受的诉讼地位相差甚远。相反,被害人却沦为从属于控诉一方的“控方证人”。具体表现为:  (一)国家刑事司法模式忽略被害人。中国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有意无意的忽视了被害人,但是被害人无论在身体上、经济上、还是心理上都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

4、侵害。但是传统的刑事司法理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直接的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却只字未提。从而导致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上根本没有将被害人的因素考虑在内。进而在诸如缓刑、减刑、假释等诸多制度中完全将被害人排除在外。在各种的刑事政策理论中被害人的因素不占一席之地,他无论对控诉方还是对审判方对不能施加积极的影响。  (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改革之后,被害人获得了名义上的“当事人地位”但是否真正的、完全的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确实值得怀疑的。无论在侦查机关的侦察活动,还是、公诉机关的不立案、撤销

5、案件、不起诉等终止诉讼进程的决定的做出都不需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甚至连告诉被害人都做不到。在法庭审理阶段,法院在开庭时经常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即使通知其到庭也把他视为控方证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而已。他的意见也不能左右刑事诉讼的进程。  (三)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构造中处境尴尬。刑事诉讼理论中夸大了国家与被告人关系的重要程度,因此在刑事诉讼构造中出现了控诉方、审判方、被告方三方构造,而被害方只能从属与控诉方而不能在诉讼构造中享有独立的、属于自己的诉讼地位,相反他在诉讼构造中没有自己太多的容身之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仅

6、难以由充分参与、平等对话和有效赔偿的机会,而且还有可能因国家司法机关的慢待而受到“第二次伤害”。  三、改善被害人诉讼地位建议  (一)建议建立以被害人—被告人关系为中心的新型司法模式。在这种模式中,被害人以前所未有的姿态登上了刑事诉讼模式的舞台中。这种模式理论认为,被告人侵害的最直接的、最大的是被害人的利益,国家司法机关所要重点解决的是对被告人所损之被害人社会关系的修复上,因此被害人主导这刑事诉讼进程的实体结局。在这种模式中被告人将重点转移到加害方自愿认罪,对被害方做出了经济赔偿,并向被害方做出赔礼道歉,表达了

7、真诚悔罪的态度;被害方原谅加害方,并且被害方向司法机关表达放弃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要求;加害方在考虑到被害方的意见之后认为加害方的行为社会危害性降低、并且加害方通过真诚悔过显示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具有“重新做人”、顺利回归社会的可能性之后,对加害方做出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决定。司法机关在这一模式中表现的作用是消极而谨慎的。司法机关转变了观念,不再将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作为唯一的诉讼目标,而尊重加害方与被害方的自愿选择。  (二)建议司法机关将被害人的意见作为影响诉讼进程的重要依据。在构建了

8、一种以被害人—被告人关系为中心的新型司法模式之后,司法机关应该将被害人的意见作为重要的参考意见。在此模式下一旦被害方原谅了加害方并向司法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之后,司法机关应该将重点放在审查是否是出于被害方自愿的方面。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司法机关应该尊重被害方的意见,并以此为依据,做出非刑事化的处理或者采取轻缓的刑事处罚或者在刑罚执行阶段针对被害方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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