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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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内容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曾一度为人们所忽视、淡忘,随着发现被害人运动的兴起,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开始加强,保障被害人权利成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及其诉讼权利,这些规定值得肯定和重视,但仍有不足之处,应予完善。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完善DiscussiononthePositionandProceduralRightsofCriminalVictimsAbstract:

2、Thecriminalvictimshadoncebeenignoredincriminallitigation.AftertheDiscoveringvictimsmovement,manycountriespayattentiontotheproblemofprotectionforthebenefitsofvictims.IntheCriminalProceduralLaisonepartyofthecriminalproceeding.Theseregulationsarerationalo

3、ntheespecificregulationsneedbettering.Keyinalvictim;criminalproceeding;proceduralrights;improvement一、前言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主体,刑事诉讼的结局对他们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在如何实现最大可能减少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上,特别是如何保证赔偿被害人受到的损害方面,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共识。而我国自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开始,近年来的刑事程序立法、司法实践和诉讼理论对犯罪嫌

4、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关注较多,而对于被害人的权益的保障与保护的关注相对显得较淡。笔者要对本文所讨论的被害人概念作个界定。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学科理解有不同的意义。本文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切入,只讨论自然人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二、刑事被害人与刑事诉讼(一)古代刑事诉讼被害人地位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即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关系中所处的位置,是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的集中体现。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法律制度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在人类社会早期,

5、实行的是弹劾式刑事诉讼。那时,国家没有专门的追究犯罪的机构,如果被害人不起诉,诉讼便不会发生,是“无原告既无法官”的时代。这种诉讼机制中,被害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1.起诉权由被害人独占行使。2.被害人有权与加害人进行私下和解,其他个人无权干涉。3.被害人负责传唤被告人出庭。4.被害人在庭审中负举证责任。法官居中裁判,没有积极主动地调查事实的责任。可见,在弹劾式诉讼中,被害人处于主动地位,他掌握着是否启动诉讼程序这一最重要的诉讼权利;被害人通过积极有效地参与诉讼,决定着自己的诉讼前途与命运。社会的发

6、展使统治阶级认识到犯罪更主要地是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及整个政权的统治秩序;对犯罪的追究与能否维护其阶级专政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样,便过渡到了由国家主动追诉犯罪的纠问式诉讼。在这种诉讼制度下,司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被害人处于类似证人的地位,他具有如下特征:1.被害人不再独占起诉权。国家完全掌握了追究犯罪的主动权,尽管被害人对于犯罪仍有控诉权。2.被害人不再享有与加害人私下和解的权利。3.在庭审中,被害人仅仅是作为案件当事人出庭作证,其陈述被用作一种证据。封建专制的本质在纠问式诉讼结构中具有充分的体现,

7、“不但被告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成为诉讼的客体,而且被害人也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有时还会成为被鞠拷的对象。这种诉讼结构实质上只有追诉机关是诉讼主体的单极主体状态。”[1](二)现代西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对封建纠问式诉讼的专制和黑暗进行了猛烈抨击,资产阶级重新建立了以公诉为主的被称之为“混合式”的刑事诉讼形式。在这种诉讼形式下,控、辩、审格局得到确立,各方诉讼力量互相作用推动诉讼的运行。但是,由于受传统的罪犯本位思想的影响,注重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忽视了对被害人

8、正当权益的保障。到20世纪60年代,欧美国家在刑事政策上仍是以加害人为导向。“在刑事程序法上强调基于法治国家原则下对被告权利之保障,相对地,被害人除了担任证人外,其应有权利或需求并未受到重视;在刑事政策上,过于强调对犯罪人之处遇思想,其他刑事政策相对受到漠视,特别是被害人之再社会化的需求。”[2]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受到战争的残酷摧残,兴起了被害人学的研究,再加上被害人要求得到刑事诉讼程序保护呼声的高涨,从70年代开始,被害人在犯罪学、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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