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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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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孳息所有权的争议作者简介:张禹(1987-),男,山西大同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法学研宄生。摘要: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互联网电商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2014年11月11日,仅一日就完成了571亿巨额销售量,创下了新的网上零售交易的世界纪录。而此背后的第三方支付平台__支付宝,则为这笔巨额资金交易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但隐藏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背后的沉淀资金却是不可估量的一笔天文数字。由于沉淀资金目前在法律上的权属仍倍受争议,所以对于其如何有效的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经济
2、价值便是当下棘手和热议的焦点问题。在本文中将会对该焦点性的问题给出笔者自己的见解。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沉淀资金所有权;孳息归属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服务中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买方、卖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参与支付的网上银行。而参与支付的网上银行,又分为买方开户行、卖方开户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开户行。第三方支付服务中的支付完成时间和传统交易中的支付完成时间认定不同。在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中,买方向买方开户行发出支付指令并不意味着买方付款义务已经完成,而是需一直持续到货款最终划拨到
3、卖方开户行账户,才是买方付款义务的完成。在资金最终到达卖方幵户行账户之前,买方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支付指令。1.买房与卖方的法律关系很显然买房与卖方是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只是交易的场所发生在线上,并且以网络为媒介,不同的是交易过程中介入了第三方支付,但却并未改变其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此处也颇为争议,成为当下学者们焦点论题,其实想要理清他们的法律关系,只要看在这一交易过程中三方做出了怎样的法律行为。首先,买方欲与卖方进行交易,要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付款指令,其目
4、的是寻求信用担保,那么指令发出后,从个人网上银行的货币便打入形式上的支付机构的手里。然后,当买家收到卖家的交易项目后,再次发出付款指令后,第三方按照买家的意思表示,将手里的买家支付的金额打往卖家的网上银行,以此完成交易过程。两次指令交易行为和期间长时间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保管行为。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指出,“本公司向您提供的货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其中包含:1.代管:您可以使用本服务指定的方式向您的支付宝账户充值,并委托本公司代为保管。2.代收:您可以要求本公司代为收取其
5、他支付宝用户向您支付的各类款项。3.代付:您可以要求本公司将代管或代收的您的款项支付给您指定的第三方。您同意,本公司代付后,非经法律程序或者非依本协议之约定,该支付是不可逆转的。”按照法学常识性理解,代管行为即为法律意义的保管合同关系,代收和代付均为法律意义上的委托关系。我国《合同法》根据保管标的物的为可替代物和非可替代物的不同将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和消费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也称为不规则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可替代的种类物时,当事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保管人,保管人以相同种类、品质、数
6、量的物品返还于被保管人的合同。由于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支付商之间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货币属于种类物,因此,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支付商之间的合同是消费保管合同。二、对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权属浅析1.现行法律逻辑上的分析买家同买家订立买卖合同,由买方发出指令打款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此时不仅有既存在的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另外当货币由买方账户划拨到第三方支付账户时,消费保管合同关系随即成立。此时,依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基于货币这类特殊种类物的性质,其所有权随着占有的变更而转移,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上的“所有与占
7、有一致”的原则在此情况下适用于买方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消费保管合同关系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取得其货币的所有权,而买方享有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是债权请求权。依照此前的双方法律关系的分析,这是完全符合法律逻辑的推理。2.央行办法的认定但是早在央行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致富之路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该条办法指出买方所支付的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财产,其所有权并未随着占
8、有的转移而发生转移,这显然与民法的逻辑背离。3.部分学者的观点部分学者针对民法中种类物“占有即所有”的原则给出了新的概念性的理解,他们提出了物权债权区分理论,不主张沉淀资金货币形式的混同效果,即此“备付金”账户并非与其自由账户发生混同,此种“种类物”依然保持原一般属性,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并且民法中的货币种类物概念以及所有权公示原则依然适用。还有著名学者认为“在确定保管关系下的标的物权属时,不宜拘泥于所谓的法理或概念,而应关注保管关系的具体交易结构,合理确立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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