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文条例》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文条例》办法

ID:21415200

大小:28.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21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文条例》办法_第1页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文条例》办法_第2页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文条例》办法_第3页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文条例》办法_第4页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文条例》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文条例》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2009年02月20日15时58分66 主题分类:资源能源 “水文”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水文监

2、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水文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在市、州、县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设有水文机构或

3、者水文测站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保障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省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编制,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

4、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八条申请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流域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地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第九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站技术标准;  (二)具有符合

5、国家规定标准的监测设施和计量器具;  (三)遵守国家水文观测技术标准;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水文监测,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质量,并对监测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机制,编制应急监测预案。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水文机构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实行

6、洪水、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水文机构、承担水文情报预报的水文测站应当准确、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情报信息。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三条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水文通信网络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和破坏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通信线路。  第十四条水文工

7、作人员借助公路、桥梁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业务范围内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水量、水质等水文监测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年度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不得伪造、涂改水文监

8、测数据。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审定、建档工作,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由省水文机构进行审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总体规划;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