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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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41123(颁布时间)19950101(实施时间)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11月23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

2、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实施,查处违法行为;(三)编制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制定年度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预报本地区水土流失动态,定期予以公告;(五)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六)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才培训工作;(七)管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物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或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可以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

3、职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林业、畜牧、土地、环保、能源、交通等有关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重点地区的县、乡人民政府应建立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做好预防治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根据水土流失状况,全省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定为:(一)预防保护区。省境长江、澜沧江、青海湖流域,以及黄河、大通河上游等区域;森林、草原植被覆盖率

4、在40%以上、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地区。(二)重点监督区。大型建设工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柴达木内陆河流域等因人为活动和风力侵蚀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地区。(三)重点治理区。东部黄河流域(含湟水流域)和大中型水库上游中度以上侵蚀地区。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水土流失和生产活动情况,划定本地区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保持区划、规划,按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群众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一)水力侵蚀地区,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生物和耕作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岔治理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

5、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二)风力侵蚀地区,应积极植树种草,营造防风固沙林,设置沙障,建设防风固沙防护体系。(三)预防保护地区,严格保护森林、草原植被,维护生态平衡,减少人为破坏。第十条 禁止在山区、风沙区和草原砍挖草皮、沙生植物。禁止在25度以上陂坡地和土层瘠薄、植被稀疏易沙化的地区开荒。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禁垦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逐步实施。在山区、草原、林区、风沙区取土、挖砂、采石、采金、采集药材和其它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防治水土流失。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上述活动。第十一条 采伐成片林木、开垦荒地,

6、必须制定采伐区或开垦区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农牧业部门共同监督实施。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间伐和择伐。第十二条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能源、建材等大中型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乡镇集体组织开办矿山和个体采矿,必须向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第十三条 在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它活动中排弃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地点堆放。禁止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江河、湖泊、水库、涝池

7、、沟渠。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砂土存放地的裸露地面,必须采取整治措施,恢复表土或植被。第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工建设或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限期采取水土保持补救措施。第十五条 水土流失地区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农户使用的,应将治理水土流失列入承包合同。治理水土流失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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